农行兰州高新支行原副主任杨小明受贿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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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1:15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 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综合办公室(简称综合办)原副主任杨小明,在从事金融业务的过程中,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在未落实质押担保材料真伪的情况下进行放贷,致使银行700万元贷款被违规出贷,杨小明从中受贿10万元。案发后,杨小明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杨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2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其上诉。
违规放贷收受贿赂 杨小明通过王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雒某(另案处理),并通过其联系从甘肃某投资有限公司引进存款1000万元,同时雒某向杨小明提出从该银行贷款的要求。后杨小明将雒某介绍给农行兰州市高新区支行行长宋某和客户经理杨某(均另案处理)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宋某让杨某和杨小明先去调查雒某贷款事宜。杨小明等人在未落实甘肃某投资有限公司质押担保材料真伪的情况下,仅凭雒某提供的虚假材料,以甘肃某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存款为质押,认为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质押手续齐全,可以放贷。2004年4月15日,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从涉案银行取得贷款700万元。雒某为表示感谢,于同年4月22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送给杨小明好处费10万元。杨小明将此款用于交纳个人购房款等。 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发后,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小明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杨小明以法院认定其受贿10万元的事实有误,证据不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等为由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所列证据二审审查属实,因此予以确认。杨小明所提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只是借款非受贿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受贿的事实有证人雒某的证言,杨小明在侦查阶段也已有供述,在案证据均证明其与雒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杨小明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