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7种情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8:00 法制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张娅 记者 台建林)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共同讨论通过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七种情形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在此罪立案、侦查和审判方面的分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七种情形是: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已被清点登记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煽动或者指使他人或者本单位职工集体妨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卷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以及执行人员服装、执行证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法规定,对于法院移送的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及时侦查,起诉、审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通知法院。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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