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8日17: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 田雨)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具体界定,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极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将构成受贿犯罪,则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击面。为此,《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针对《意见》规定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好处是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以此认定受贿数额符合刑法规定。

  《意见》规定,《意见》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销售方式,《意见》明确,“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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