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记:同命同价全国首次是个沉重的褒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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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0:15 红网 | |||||||||
去年11月11日,在三门峡市打工的河南陕县农民秦项新在一次殴斗中被打致死。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行凶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个判决的诞生,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发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全省各级法院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上实行“同命同价”,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见12月20日《东方今报》)
“同命同价”似乎已经不是新闻。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方面,关于“同命同价”事件的诸多报道,以及社会舆论强烈持续关注,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建设性的努力,“同命同价”问题在公众的认知层面,似乎已经有了“已经解决”的迹象;另一方面,“同命不同价”现象依然存在并被默许,却又是个不争的事实。事实证明,“已经解决”的迹象其实是个假象。“农村人几条命是城市人一条命”的死亡赔偿,在对制度、决策的拷问上被屡屡搁置。“全国尚属首次”不仅仅舆论宣传角度的沉重的褒扬和“炫耀”,更是对深层的户籍改革为何不能摆脱“老牛拉慢车”制度改革窠臼的“制度性羞辱”的追问。 “同命同价”现实执行的可行性,一直是阻碍着问题的深入探讨。有论者指出,因为城乡间各方面存在的差距,相同的金额,城乡间的实际赎买力是有相当区别的。如果“同命同价”,这对“城里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与此同时,“同命同价”的现实施行也会面临一个技术性问题:没有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无法计算。即使有折中的标准,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所以,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等,远比“同命不同价”更具根本性和普遍性。 这样的担忧是现实,追问问题本质也是明智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这也是户籍改革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利益损害”造成的不平等。既然户籍制度造成的阶级分层最终将被取消,既然在此之前(现在之前)的受害者完全可以由农村人扮演,那么,在达到户籍平等最终确立的数年期间,城市人为何不能接受这“城乡均衡”的赔偿?他们为何不能接受这即便是差额补偿的“利益损害”? 解读河南高法的《意见》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是他们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同等计算的前提。这是详细的细则性规定,并不是通常认为的“二元分立”。换句话说,这是消弭“户口”定终身格局上的显著进步:“乡下人”并非永远就烙下了“乡下人”的标签,“乡下人”也可以奋斗,他们并不都是“穷人”;他们并不是没有变富的机会和可能,他们更不是永远都是“耻辱”的“乡巴佬”。仅仅因为户口的标签,就将“乡下人”与“城里人”作非此既彼的“一刀切”式分类,是应该改变的。 同时,“同命同价”和“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之间并不矛盾。众所周知,不管科技怎么发展,社会如何进步,城与乡之间,终还是有差距——不管这样的差距是大是小——它是始终会存在的。填平城乡“鸿沟”的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等,各项的改革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这样的过程也许需要长的时间。我们不能因为改革的尚未完成和建设的正在进行,就放弃了“同命同价”等,关乎人性和社会和谐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健全的耐心和信心。和各项改革和建设一样,各项法律条文和制度、规定的修订与完善,同样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过程”与“过程”之间,同样应该有个配套的结合点。就像两列并排行驶的火车,前进是需要“同步”的。任何停滞和不与时俱进,就意味着盲视、漠然和不和谐。 当然,问题终极的追溯户籍制度的公平建立。美国人为什么喜欢搬家?茅于轼先生告诉我们,“在美国搬家没有任何限制,没有户口制度,搬家不必经过任何人的批准,甚至也不需要到警察局去报告一声。”(《生活中的经济学》)报道中三门峡中院刑庭法官周擎松也认为,如果没有了城乡生活差别和户口之分,自然不会有这些争论,以河南省为例,政府计划于五年内取消农村和城镇户口,以统一的居民户口取代。因此,“同命不同价”这一相对不合理的现象终会消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同命同价“全国首次”的舆论褒扬中我们看不到欣喜,感觉最多的还是沉重:路漫漫其修远。我们不期望“五年”的时间契约能够缩短,只是期望,彼时的户籍制度真的如预期中的那样真正地实现公正合理,彻底地消除歧视。 稿源:红网 作者:李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