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义:禁行电动车是一个任性的行政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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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4:19 新京报 | |||||||||
一个行政决定或政策屡遭质疑应如何处置?违法行政数次败诉应当如何应对?对此,海口市交警给了我们一个难以接受的答复。 据报道,尽管遭到当地公众不断质疑,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海口交警数次在市区内发出全面禁行电动车的通知。(12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因为扣罚电动车,海口交警部门曾被市民告上法庭并败诉。在2004年禁令发布后不久,海口市民吴先生的电动车被交警暂扣,由此引发电动车车主状告海口交巡警支队的行政诉讼第一案。同年9月,法院判决撤销了海口交警的处罚决定书。几乎同时,另一起被扣电动车主诉交警案也以交警败诉而结案。然而,从2004年以来,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没有修改,交警当年和现在的禁令也没有变化。 对此,我只能说,这是一个任性的行政。 建立“以民为本”的政府始终是现代政治的追求。“以民为本”应当是以民众意愿为依归。尽管海口交巡警在市区内全面禁行电动车有着万千理由,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理由,而在于民众是否能够接受。任何政府行政的基础是民众的信任与认同,而民众的信任与认同即意味着,政府的决定或政策需要获得民众的同意或支持。一个符合民众利益的政策不可能得不到民众的认同。对于海口这个得不到民众认同的政策,当地政府部门首先需要反思,而不是一意孤行。 民众对政府某项决定或政策的不支持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政策背离民众的意愿,有的则是因民众对政策的不理解。对于背离民众意愿的政策,不能强加于民众,良策则应当是改变政策;对于民众的不理解,需要政府做说服工作。对一个“以民为本”的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应当是一种说服的权力,而不是征服的权力。即使对于经过充分的说服还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那政府的选择也应当是放弃该政策,而不是强加于民众。因为毕竟民主社会的原则是“大多数原则”。 然而,对于现代政治来说,本案也许最为重要的是司法的权威问题。不可否认,在利益多元的市场社会中,公民有公民的利益,企业有企业的利益,政府也有政府的利益。因此,一个和谐社会是各种利益得到平衡的社会,而使各种冲突的利益能够得到平衡,社会必须具有一种装置,它超脱于各种利益,并由它来权衡各种利益。 这种装置就是司法。同时,为了保证利益的平衡,需要赋予司法某种权威,这就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而且,法治国家通常禁止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甚至将其视为犯罪行为,不惜以“藐视法庭罪”处之。因为此时所挑战的不仅是某个法院的判决,而是整个社会的秩序,是一种反社会、因而也是社会所不容的行为。 由此看来,海口交巡警在市区内全面禁行电动车的通知,也许有着某种不为民众所理解的理由,但在说服民众之前,恐怕只能以民众的意愿为依归,这才是“以民为本”。而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尽管可能有着千般不同的理由,但在制度的范围内,在通过制度途径解决之前,恐怕也需要表现出对司法的尊重。这是法治的关键所在。 □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