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每逢佳节倍思“亲”,只是在当下中国,这个“亲”,有时是相亲的“亲”,而今年的大年初一,恰恰又是情人节。新年之前,南方周末把目光再次投向解放军。只是这次关注的并非往日的“态势”或“新变”,而是,“婚事”。在各家团聚的时刻,让我们看看这一群做惯了“铁血男儿”的子弟兵背后,到底有怎样的“婚恋法则”。
婚恋,可以“很解放军”
部队内部有女老师与军官是最佳拍档的说法,大概是基于军人家庭初期两地分居居多,老师可以利用寒暑假到部队探亲的缘故
临近虎年春节,解放军上尉军官李宇轩加班到晚上10点才回到宿舍。刚洗漱完,便接到了父亲的电话,几句话之后,仍是“老问题”。“你再不结婚我们就老了。”父亲说。
30岁的李宇轩除了在军校时候有过一次恋爱外,分配到基层部队后,从排长,到副连长,再由于工作出色被抽调到机关任军务参谋,工作一直很忙,相亲的结果总是无疾而终。他又是独子,父母很为他的婚事发愁。
大龄军官李宇轩“荒着”的状态在部队不是特例。由于调动相对频繁,除了与地方“剩男”“剩女”等现象有类似的原因外,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也增加了他们择偶的难度。
首先是军人选择恋爱对象的时间和范围有限。军营以男性为主,团体活动多,与女性接触的机会很少,除军官和极少数士官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绝大多数军人只能在原籍恋爱。而部队严密的纪律生活,如探亲休假要随时准备归队等,往往使恋爱时间压缩到极致,《解放军报》去年的报道说,休假得不到保障造成官兵找对象难。
此外,婚恋双方长期处于两地状态。恋爱双方主要是靠书信,电话交流,而婚姻后,双方又大多随即面临两地分居的生活。这样的分居生活一般要持续三五年,及至军官达到副营级别,家属可以随军才告结束,其间军人与配偶每年也只有一二次短暂的相聚。即使家属随军后,因部队的调动或执行任务,分居仍将出现。
分居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军嫂在军人家庭中承担较多的责任,她们被称为“家属”就颇具意味。而“所有问题都自己扛”的一些模范军嫂譬如韩素云也成为支持军人工作的典型而被广泛宣传。
这些客观原因会让让一些女性对军人望而却步,但是军人相对良好的公共形象、稳定的收入以及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还是帮他们加了分。有调查表明,那些待在一个单位,不调动的军官们在大学毕业2~4年内结婚率最高。
而恋爱方式除了自由恋爱外,相亲也是“主干道”。“媒人”一般是战友、领导或他们的家属。面对“关心”,待字“军”中的部队老青年们利用节假日奔赴一个个“战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军地联谊会:这种大多由单位政治部门联合驻地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安排的群体相亲活动解决了不少问题。
但驻扎在高原、高山、海岛、边防等极致之地的军人们的恋爱模式则难以概括,但能肯定的是,他们的爱情注定了比别人多一些酸与苦,春晚小品《军嫂上岛》就是写照。
一般而言,军官的另一半层次相对较高。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驻军,男性军官配偶除去女军官外,以白领居多。部队内部有女老师与军官是最佳拍档的说法,大概是基于军人家庭初期两地分居居多,老师可以利用寒暑假到部队探亲的缘故。
女军人在军营属于“珍稀动物”,一般来说不愁嫁,她们的交际圈大多限于战友内部,当然也有女军人明确表示不会在部队找另一半。
谈一场“遵纪守法的恋爱”
按规定,现役军人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一律不准与外国人结婚
如果建立了恋爱关系,军人们就要开始谈一场“遵纪守法的恋爱”。
从走进军营那天起,李宇轩便从老兵的嘴里或者指导员出现的思想政治课上得知,在部队,恋爱也有规矩。后来,他的笔记本上清晰地记着诸如“军人不得参与地方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的交友活动”这样的规定。
军队严格纪律对军人婚恋生活的约束,表现在许多方面。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比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义务兵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而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在基层部队,政治部门会组织婚恋观教育,帮助官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近年来的婚恋观教育中一些恋爱技巧也成为教育内容,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军人应该多体贴自己的恋人,常打打电话……让对方感到爱情的甜蜜……赢得恋人对我们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还有诸如“给女友买饮料要主动拧好瓶盖、坐车有位要先让她坐、初次见面要表现出绅士风度”。另一方面,部队也鼓励士官立足岗位成才,掌握电脑使用、汽车驾驶、厨艺等技能,以增强竞争力。
李宇轩战友的“家属”现在也在张罗帮他搞个小聚会,邀请一些同样“荒着的”女性参加。这位战友向他提供了一份恋爱纪律:务必在恋爱中展示军人作风;务必不让女孩对军人失望;务必为后来人赢得口碑;务必诚实:务必负责任等等。
军婚法则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为人口城镇化转移的一部分,许多从农村入伍的青年军官、士官择偶目标由乡村转到城市。在这样的军人家庭组建初期,军人既不同自己的配偶一起生活(未随军),又和自己的父母家属分居两地,甚至三地、四地(父母可能去异地打工)。
对于随军家属安置,每个城市的政策不尽相同,另外,军嫂的学历、身份等基本素质也直接影响到她安置的单位优劣。如果家属随军后一直没有安排合适工作,部队会有相应补助,或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空勤家属符合标准的甚至可以被特招入伍成为军官。
保护军人婚姻,是新中国的一贯政策。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则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而我国刑法第259条也有关于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婚的时代特征
一位替女儿报名参加“军旅姻缘会”的父亲说得直接:“因为军官们收入稳定、学历高、素质好、身体棒……”
宏观来看,女性的择偶取向是对一个群体社会地位的衡量。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军人,尤其是军官们在婚姻市场上还是优质对象。
建国之初,很多军人先结婚后恋爱,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就是例子。最初,“28团”是当时军官们的结婚要求,指男方年龄到28岁,级别团级才允许结婚。到了1950年代后期,这一标准逐渐放宽。当时的姑娘们找军官还流行着“少尉太小,大尉太老,中尉上尉正好”的说法。
1960-1970年代,“血统论”甚嚣尘上,婚姻直接与对方的家庭出身相关。军人的婚姻更需要对配偶进行严格的政审。这个年代的军人社会地位非常高,地方女青年找个军人有四个兜的“三片红”(军官)结婚算是幸事。那时候,有军官因为特别“吃香”以至想反悔当初感情,结果因恋人闹到部队而遭处分。
1980年代初,由于边境军事行动,许多军旅歌曲唱遍了全国:先是《再见吧,妈妈》,然后升起了《十五的月亮》,继而扬荡起《血染的风采》,军人的形象和地位也很不错。
之后,人们生活水平大幅提高,部队响应国家过“紧日子”的要求,军人待遇在改革大潮中逐渐落后,青年军人让同龄人眼红的地位,悄然融入历史的夜色。有更多衣服颜色和样式选择的姑娘们,也一下子有了更多的择偶标准,军人们感到满意的对象不太好找了。
1990年代后期,部队军人的构成开始有了较大变化,军校科班生、国防生或特招的地方大学生所占军官比例大大增加,尤其是近两年来,军人工资待遇较大幅度提高,在一些城市,军人在婚姻市场地位也随之提高。
据某征婚网站从其2200万征婚会员中,抽取了经红娘配对成功的男性会员的职业统计数据显示:私营企业主配对成功率最高,军人紧随其后。一位替女儿报名参加“军旅姻缘会”的父亲说得直接:“因为军官们收入稳定、学历高、素质好、身体棒……”
从择偶竞争策略上看,女性对伴侣关系的稳定性要求高,军人的职业环境使得他们受到诱惑的几率也相对低。而军人身上所具备的好男人素质,在任何时代都是硬通货。
(王通化、刘金标、月飞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