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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因矿难封口费事件被捕 自曝为报社创收内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09:32  南都周刊
记者因矿难封口费事件被捕自曝为报社创收内幕
  李俊奇妻子吕建平拿出报社颁发给李俊奇的一堆奖状,认为是报社鼓励了记者站参与发行创收的行为。

记者因矿难封口费事件被捕自曝为报社创收内幕
  李俊奇手机上留存的一条发给报社领导的短信。以发表形象文章换取地方政府发行支持,是报社发行创收的经常之举。

记者因矿难封口费事件被捕自曝为报社创收内幕
河北蔚县矿难“封口费”涉及记者

  “封口费”背后的新闻寻租

  “封口费”已经成为中国媒体顽疾,“蔚县矿难事件”更成为近年来媒体行为失范的最大丑闻。细察这一典型案例的背后,既有记者个人沉沦之痛,更有体制错位之忧。

  南都周刊记者_陈鸣 实习生 姚欢 北京、河北蔚县报道   摄影_秦斌

  李俊奇的记者生涯在2008年11月13日走到了终点。

  这天夜里,一群陌生人敲开了他落脚的宾馆。来人自称警察,在一番盘查询问之后,随即将李俊奇带走。

  2010年3月30日,在蔚县矿难时隔一年多以后,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10名在矿难中收取“封口费”的记者名单,涉事记者十人,其中九人被判刑。曾为《农民日报》河北站站长的李俊奇,就在这十人名单之中。

  李妻吕建平一度以为这是一次报复式的绑架。“没想到第二天早上,还接到李俊奇的电话,他要我把心放到肚子里”,吕建平回忆说。但随后,她接到报社电话,告知李是被河北赤城县检察院拘留了。

  被抓走当晚,李俊奇和通讯员许伟民二人正在邢台市隆尧县兑现发行费,年底是记者站最繁忙的时候。

  吕建平并不知道,等待李俊奇的却是一场牢狱之灾。2009年10月23日,河北赤城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俊奇十年有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十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此后二审维持原判。

  李俊奇被捕的第二天,赤城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抵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的农民日报社查账。

  此时距河北蔚县矿难发生恰好四个月。

  2008年7月14日,蔚县南留庄镇李家洼煤矿发生爆炸,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万元。

  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同时在当地政府要求下支付了260万元收买来自全国各地的真假记者。85天后,这一特大事故始被曝光。

  三次公关

  从事后看,蔚县矿难成了李俊奇命运的转折点。围绕矿难展开的公关战也将数十家媒体裹挟其中。

  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指控:李俊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还利用代领发行员发行补贴之机,侵吞公款9万多元,应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名追究刑责。其中受贿罪指的就是李俊奇接收由蔚县政府支付的20万元订报款。

  《南都周刊》记者通过阅读大量卷宗、笔录,采访当事人及律师,大致勾勒出蔚县当地政府和李俊奇之间公关与被公关的整个过程:

  2008年8月7日,李俊奇驾车前往蔚县,与通讯员许伟民会面,走访矿难家属,进行了半天的采访。随后,二人到蔚县县委宣传部,要求对“李家洼煤矿事故”进一步了解,采访要求未获接纳。临行前李俊奇留下名片,便离蔚回京。

  5天后,蔚县县委宣传部派副部长高占俊、南留庄镇司法所所长马俊、矿主之弟李向奎三人前往北京,与李俊奇见面商量不要报道矿难。当时李俊奇执意要求同县领导面谈,双方协商未果。

  8月16日,高、马、李三人再次到京。这一次李俊奇提出要对方订2000至3000份《农民日报》,约需款50-60万元。高占俊认为订报量过大,涉及钱数过多,而且报纸无处发行,遂回蔚县向领导汇报。

  8月23日,高马李三人第三次到京,在位于朝阳路的远洋天地咖啡屋与李俊奇见面。双方协商之后,谈妥花20万元订阅《农民日报》,李俊奇表示不再对矿难事故进行报道。当日,高马二人在咖啡屋外的路旁分两次将20万元现金交给李俊奇。

  三天后,李俊奇将20万元交到农民日报社财务,并由出纳出具加盖有报社公章的收据:“今收到李俊奇交来现金20万(贰拾万元整)未开票。”此后20万元进入农民日报社账户。

  在事后司法层面的攻辩上,这20万元“订报款”和9万多元发行组织费的性质成为焦点。

  两份证明

  李俊奇事发后,农民日报社强调李属于个人行为。

  在检察部门的专案组驻报社调查数月之后,2009年8月6日,农民日报社出示了一份证明,从中强调:财务收款未入报社有关明细账内,报社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领导对此毫不知情,李俊奇对该款有实际处置权。

  在农民日报提交给上级部门的一份检查报告中,农民日报社进一步指出:“李俊奇将收受的20万元‘封口费’现金通过非正常手段嫁祸于报社。对此,主管部门记者部、社领导一概不知晓。”

  这样的认定引起吕建平的不满。她认为,李俊奇收取的20万元是订报款,收取之后三天就已交到报社,是报社长期认可的创收行为,“这是报社为了撇清关系”。

  一份李俊奇书写于看守所中的笔录中也提出质问:“我交款时,为什么报社在不知来源和用途的情况下,能将款收下?”

  李俊奇二审辩护律师周泽认为,蔚县宣传部提出要为报社做贡献,李俊奇提出订报纸的条件下,双方谈妥并给付20万元,李俊奇收到钱款后就交给了报社,自己并未占有。李俊奇在这里完全是在为报社创收,这显然不属于个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

  对于另一项罪名——“贪污”发行组织费,农民日报社同样出示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由通联发行部主任杨志华签名,内容指出:发行组织费用于报社工作人员之外的地方报刊发行员,各记者站不能自己享有、使用。

  为此,记者采访了多名农民日报社的资深员工和部分驻省记者站站长,多位受访人介绍,发行组织费实际上就是报社给记者的发行补贴,由记者提供发票即可,方便财务报账。

  记者查阅《关于农民日报发行组织费使用及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社办[2008]6号),其中对发行组织费的表述为:在发行工作中所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以及与发行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等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费用。内容上包括报社内部与记者站报纸推介组织费,这与报社所示证明矛盾。

  而检方提出的两项罪名在这两份由报社出具的证明上得以印证,并被法院采信。

  发行的压力

  李俊奇从1984年由山东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农民日报社工作,先后任总编室责任编辑、发行部副主任、山东记者站副站长、记者二部主任,2003年任河北记者站站长,曾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

  李俊奇的个人形象,在他周围的人看来形成了两个极端。

  2006年5月,李俊奇在《农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舆论监督文章,反映河北灵寿县一名被开除党籍多年的“党员”当上村支书的事件。这篇报道引来了当地人物的记恨,曾多次打电话到报社和李家进行威胁。一位与李俊奇相熟的同事回忆,当时那篇稿子李俊奇坚持要求报社发表,事后不卑不亢,“表现得很有风骨”。

  在另一位同事的描摹中,李俊奇业务出色,但嗜好钱财,精于谋划。“他当到记者部主任之后觉得职务提升已经碰到天花板了,就主动要求下到记者站,因为记者站创收机会要多很多,报社要生存发展,当然也乐见其成。”

  在农民日报社的检查报告中如此评价李俊奇:“他在‘潜规则’的熏陶下,私欲不断膨胀,把收受采访对象的红包、礼品等视为正常,理想信念发生扭曲。2007年在支部民主生活会上,大家有针对性地对他开展了严厉批评,可他表面一套、背后又做一套,以致发展到今天胆大妄为的地步。”

  如果确实存在着这种转变和蜕化,那么,其中的推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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