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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馆馆长被诉剽窃 反驳称起诉者炒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14:44  法制与新闻

  ■ 特别报道 ■

  2010年3月5日上午九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8法庭,被前来旁听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案的媒体记者挤得满满当当。范迪安的代理人早早来到了法庭。当天,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范迪安本人因出席会议没有出庭。

  庭审即将开始,法官却意外宣布:本案已经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不开庭了。

  手持开庭通知的被告代理律师十分不解,“不开庭为什么不提前通知”?大家纷纷猜测。“这个案件原来在中院立过,没有立成,怎么又回到中院了?”来参加庭审的美术馆工作人员也颇感意外地提出质疑。随后,大家只好悻悻地离开。

  这场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被称之为“文坛地震”的“剽窃门”事件究竟是怎么一个来龙去脉?

  中国美术馆馆长涉嫌剽窃案一波三折

  (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美术馆馆长身陷“剽窃门”——

  “馆长也抄袭?”

  著名美术评论家范迪安在美术界是个响当当的人物,曾任中央美院副院长,中国美术家协会理论委员会副主任,从事20世纪中国美术研究、当代艺术批评与展览策划、艺术博物馆学研究。著有《当代文化情境中的水墨本色》,主编《中国当代美术:1979—1999》、《世界美术院校教育》、《当代艺术与本土文化》等丛书。其撰写评论文章数以千计。

  2005年12月,范迪安调任文化部直属的中国美术馆任馆长。在他的组织领导下,2008年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的“盛世和光——敦煌艺术大展”吸引了许多观众的目光。近年来,中国美术馆举办的美国艺术三百年,欧罗巴艺术节,德国文化年等展览不断受到好评。然而,让范迪安做梦都没有想到的是,四年前的一场展览为他日后惹来了一场沸沸扬扬的侵权官司。

  2006年3月15日,当代台湾艺术家、木石雕刻创作者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个人雕塑展——《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范迪安是此次展会的策展人,并曾写过一篇短文作为展览前言。由于是两岸的艺术交流活动,此次展览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当时,一篇评论萧长正艺术造诣的题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的文章中的观点被众多媒体引用,但都没有署上作者的名字。

  《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的作者就是本案的原告——自由撰稿人、诗人黄以明。据媒体转载黄以明的说法称,2000年9月,在看到台湾雕塑家萧长正的作品后,他撰写了长达8000字的艺术评论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并于当年10月发表在台湾《艺术新闻》杂志上。2008年,当他举办自己的书法展时,使用了该文章中的一段话作为个人简介,结果遭到了很多观展人的质疑,说他抄袭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的文章,这令文章作者的他感到非常惊讶。

  “我一查,才发现2006年3月,中国美术馆在举办萧长正个人雕塑展的时候,范迪安曾撰写了《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注:在黄以明提交的公证材料中,“中华特产网”和“全球特产网”分别于2006年8月15日和2006年9月7日,登载了《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署名皆为“范迪安”。)经过对照,我发现该文有1518个字完全来自我的文章。”黄以明还告诉记者,之后,他多次与范迪安、萧长正交涉,但一直无果。

  2009年12月,黄以明在其个人博客先后贴出《央视国际网站侵权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请大家看看: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就是这样剽窃的》和《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三篇帖子。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后关于范迪安究竟是“剽窃”还是“被造假”的争议声在美术圈内外闹得沸沸扬扬。

  而范迪安本人却坚称,自己根本不知情。

  不久,随着司马南的加入使整个事件更加升级。2009年12月9日,正值第六个世界反腐日,打假英雄司马南在新浪微博(http://t.sina.com.cn)爆料: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陷剽窃丑闻被体制外学人黄以明起诉。这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司马南在微博里透露,范迪安“抄袭”了黄以明的文章。并提出三点调侃:其一,馆长也会抄袭;其二,自由撰稿人水平超过馆长;其三,馆长其实放下架子完全可以与黄以明私了,但馆长架子放不下来。

  由于双方始终无法和解,黄以明决定打官司。经过一番辗转,2010年1月28日上午,黄以明收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成为被告。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当代艺术家、木石雕刻创作者萧长正以及“中华特产网”的归属机构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

  黄以明在诉讼中要求范迪安、萧长正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费100万元。

  馆长公开声明反驳剽窃说——

  “别把维权变炒作”

  国家级的美术馆馆长涉嫌剽窃?几乎所有人都觉得难以想象。由于涉及该案的三人都系文化界人士,特别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这一特殊身份更是引人注目,此次“剽窃门”消息一出,迅速引起了舆论和网络的热议。有人将这一事件与学术界抄袭和腐败联系起来,声讨范迪安。

  记者在百度搜索关键词“美术馆长剽窃”,相关文章达24100篇之多。还有人将其称之为,中国文坛的一次震荡。

  更有甚者,人民网强国论坛上一篇署名张紫阳的帖子称:“范迪安剽窃”是对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还有网友称:“范迪安剽窃门”事件引发网友热议,一桩严重的国家机构领导责任事件也因此浮出水面。可见,对范迪安的批评已经上纲上线到了政治层面。

  然而支持范迪安的人也不在少数。一时间,各大主流网站充斥着“挺黄派”和“挺范派”的激烈论战。支持范迪安的网友说:“他的文章成百上千,他的文笔和艺术思维都受人尊敬,并不是黄以明一个‘自然精神’的概念所能媲美的,在一个犄角旮旯的特产网发表对范迪安有什么好处呢?”还有人直接质疑黄以明是炒作,而且是一个网络炒作集团的“阴谋”。

  还有网友为了表明自己的判断,列出四大炒作嫌疑。

  疑点一:为什么是非专业网站?美术评论文章写了好几十年的范迪安,头一遭被指“剽窃”,证据却是仅把文章发表在“中华特产网”、“全球特产网”这样的非专业网站。试问,这样的“事实”又有谁会相信?

  疑点二:“剽窃”动机在哪里?事情闹开后,有人在博客中称“范迪安不是为评职称而剽窃,而是为了面子”。也许只要一点冷静的分析,不难发现以范迪安在中国美术界的地位及贡献,他根本不会去为这样一篇文章“铤而走险”。

  疑点三:“剽窃”水平为何这么差?对于这篇只是通过简单去掉几段后没做任何技术调整的方法就完成的“剽窃”作品,任何人都会觉得手法太过小儿科,恐怕就连一个学生考试作弊也都懂得避免这么去做。以范迪安的笔杆子,怎么可能出现这样的“失误”?

  疑点四:“证据”是否很牵强?黄以明的举证只有两年前的一张网页截图,巧合的是这两个与美术专业扯不上关系的网站却全部“消失”。更巧合的是,除了这两个网站以外再也找不到其他网站或是期刊登载过此文……这多少会让人浮想联翩,似乎在“剽窃”或是“被署名”以外,还存在着有计划的“炒作”这么一种可能性。

  而支持黄以明的网友说,在展览期间,对于众多媒体刊登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文章不署作者的名字,如果范迪安和萧长正是知情的那就负有责任。黄以明则在自己的博客中坚持自己的维权立场。

  3月5日,记者在东城法院从范迪安的代理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大民手里拿到了此前范迪安在媒体上发表的《关于黄以明状告本人“剽窃”其文章一事的声明》。

  范迪安在声明中说,2009年12月8日晚,有美术界同仁告知:有一篇本人抄袭一位诗人评论萧长正雕塑艺术的文章刊载于网上,这位诗人将诉诸公堂。听此消息,本人十分惊愕!记起2006年春,台湾雕塑家萧长正先生在中国美术馆举办展览时,本人当时曾写过一篇短文作为展览前言,此外未曾写过有关萧作文章,遂电话询问萧长正是否在画册或其他媒体发表本人文章或其他评论文章时,在署名上出错,也询问萧长正是否还有其他评论家写过有关他的文章。萧长正告知约10年前有一位名叫黄以明的先生写过一文,评论他的艺术。于是,本人在网上搜检,才看到了黄以明于2000年10月所写《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介绍雕塑家萧长正的艺术》,也查到了“全球特产网”于2006年9月7日刊载了《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文后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经比对二文,署名本人的文章完全为从黄以明文中成段摘取,拼凑而成。黄以明的原文长达一万余字,署名本人之文约1500字。

  本人认为网站如此胡乱编造,盗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是对原文作者严重的侵权和伤害,但此事非本人所为,并与本人毫无关系,应该迅速向黄以明通报情况,说明事实。为此,经向艺文界朋友多方了解,得到了黄以明的电话。

  在声明中,范迪安还公开了他给黄以明的短信内容:“以明先生你好!我昨日得知有网上发表了署我之名的萧长正评论文章,而且是你的大文之删节版,我十分吃惊!一是萧于2006年春在我馆办展,我只为其作过一展览前言,未写其他专文,二是更没有窃用或改用你的文章署我之名投稿发表。经查网站,果见有‘全球特产网’2006年发过一文,是你评萧长正艺术长文的节拼文并署我是作者。我深知你对此事况的气愤和应有的追究权利。网站张冠李戴,胡乱编造,侵犯你的著作权,同样也损害我的名誉,还导致你对我的误解,我深为理解并与你同样气愤!如果我早知此事,定会采取措施要求网站更正。这里专信将我处情况向你介绍,也望电话与你沟通。我们同为艺文学界同仁,当共鄙而今各种侵犯著作权之弊端,以护学理,以正时风。中国美术馆范迪安。”

  稍后本人再度电话黄以明,告知:本人从未抄袭他的文章署名发表。本人知道消息后即作了解,才知道情况。为此,向他明确表明三点态度:一、对他的著作权被侵害表示气愤,作为同道学人,大家都特别痛恨自己文著被人剽窃和盗用。二、本人支持他在维权上采取的合法行动,如需本人澄明事实,本人将予配合。三、在此问题上,本人也是受害者。文人著述观点、角度各有不同,我们彼此的文章都有个性风格,网站冒用我的名字发表文章,我也同样不能接受。

  在本人向黄以明说明情况和表明态度之后,其仍坚持在网站上发表本人“剽窃”其文章的言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本人在此郑重声明:

  1、本人在2009年12月8日之前未曾见过黄以明评论萧长正艺术文章,本人也从未抄袭黄以明的文章署名发表并向媒体投稿,本人更从来没有向“中华特产网”、“全球特产网”这类非专业网站投过任何稿件。

  2、黄以明称有许多网站未经他的许可发表了他的文章,并且未署其名,这些与本人无关,本人从未向任何媒体提供过黄以明的文章。

  3、黄以明仅凭某些网站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就认定是本人所为,把网站的过错视为本人过错,这严重违背事实,也是“莫须有”的指控。

  4、某些网站将黄以明所作文章编发为本人署名文章的错误行为,同样侵犯了本人的权益,本人保留追究的权利。

  5、本人相信媒体会作出公正的判断,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范迪安的声明在人民日报发表后,各大媒体争相转载。

  除了发表声明,范迪安还公开表示,在网络时代维权,应该看清楚维权的对象。“我写了一辈子评论文章,需要抄袭吗?千万不要把所谓的维权变成一种炒作。”

  记者经过一番辗转也没有联系到本案的第二被告台湾艺术家萧长正,网络上也没有他关于此次事件的任何回应。

  网络“被署名”——

  “现象真的很普遍?”

  此次剽窃门事件究竟是“被剽窃”还是“被署名”,或许只能通过法庭的质证和审理才能还原整个事件的真相。各方都在期待法院的裁判。

  然而,现实中凡是网上发表的文章、消息、新闻从来或很少与作者本人商量,而且反复转载,凡是反复转载的文章更没有与作者本人核实或见过面。因此,很难仅凭网上文章的署名就判定某篇文章是作者本人投的稿。

  马未都是著名收藏家,他出身文学刊物编辑,文笔不错,经常在自己博客上发表一些散文和随笔。由于他的文章多出自生活,言之有物,生动有趣,许多人都喜欢。2008年8月14日,马未都在他新浪博客上发表的一篇名为《量力而行》的散文,后来被署名“陈志宏”的业余作家改编成故事发表在上海《故事会》上,黄宏虎年春晚小品《两毛钱一脚》就是根据这个故事改编的。马未都知道后向央视春晚维权,央视春晚承认了马未都的原创权。

  可见,由于网络的自由和开放的性质,很难审查也没有人审查作者的真实性,这是网络时代基本的状况。

  由于美术馆馆长被诉剽窃案件正在受理中,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郭禾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便发表评论。不过,他表示,网络著作的署名权被侵犯的现象,近年来非常多,也发生过不少相似案例,应该引起注意。过去在受理这类案件时,的确比较棘手。因为署名权是著作人人身的一项权利,如果原告想要证明在网络上的著作署名侵权的确与被告有关,就一定要举证。但这种举证较难,很难有证据表明“被署名”与署名者之间的真实关系。他说,名字被别人冒用了,本人却不知道,或是不知道被谁“偷”了,“这样的事情生活中不是没有”。

  从法律角度讲,如何证明网站侵权文章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写作发表的,这是本案的难点和关键点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原告在证据上没有太多的优势,因为搞不清楚涉案文章是不是范迪安所写,即便是动用侦查手段找到IP地址,但也很难证明到底是谁发的。

  王成栋主张,在信息时代,人们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只要这种风险和损失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应该有所容忍,这是现代人的品格。同时,网络时代对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害要寻求缓和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凡事都诉诸司法途径,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被侵权,可以义愤、交涉、起诉,这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从符合人之常情的反应到诉诸法律,中间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不以感情为依据。法庭在审理案件、作出判断、得出定论时,需要查明一系列的环节。比如,有什么证据证明,此文确是公众熟知的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创作、发表,最初发于何处,是如何上传到网络上的?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有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原来用于作品展展板上,与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法律责任不一样;由他自己上传到网上,与由别人上传到网上不一样;发表于国内著名网站还是不知名网站、政府网站还是商业网站,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凡此等等,无论由谁来举证,都会成为困扰法庭和原被告的难题。如果证据不足,这就是一起让法庭作难的、没法判的官司。结果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决定了案件的命运。难怪有人预言,这将是一场“糊涂的官司”。

  据记者了解,黄以明诉范迪安侵权案的第三被告——涉案网站“中华特产网”给法院出具的证明称,原载于该网站的署名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确实不是由范迪安本人提供,由于时间久远,其来源已无法查清。

  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别人随便署自己名字在网站上发表文章的情况,这是网络时代的特点,也是网络时代不规范的现状,人们不可避免地处在这种现状之中确实无法自我左右。如何避免网络中发布的文章被张冠李戴,以及由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和纠纷产生后的举证责任、法律裁判标准和机制才是人们最应该关心的。毕竟,法律和完善的制度是治理网络诸多乱象的最佳选择,否则,又有谁敢说,下一个受害的不是自己呢?

  而对于本案中黄以明的指责和控告,舆论和网民所持两种意见,有的立即将这一事件与近年屡见不鲜的学术界抄袭案联系起来,愤怒声讨,还冠以“抄袭门”一辞;但冷静的一方分析后认为,首先应该分清责任在谁。因为在网络中发布的文章中,常见张冠李戴之事,此种情况下责任并不在作者,被冒名者不知情的也很多,范迪安是否知情还没有确凿证据。范迪安的文章很有名气,其文风美术界无人不晓,与黄文大相径庭,如此“抄袭”,风险很大,一揭就破,而且对范本人也毫无意义,所以,不要听风是雨,应该查明真相再下结论。

  本文发稿前,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四月中旬开庭审理该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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