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潜伏期”为何越来越长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杜治洲 任建明
评述话题:贪官玩“潜伏”
评述由头:在2008年的热播剧《潜伏》中,主人公余则成以其大智若愚的敏锐、超强的应变能力周旋于狼窝之中、玩敌特于股掌之间,故事情节与个人演技令人拍案叫绝,“潜伏”成为社会热词。然而到了2009年这一落马贪官“层出不穷”的一年,我们发现,原来能玩“潜伏”的不仅仅是我们的地下工作者,这些贪官基本上都是玩“潜伏”的高手——到被查出问题时,他们其实已经腐败很多年了。他们一身“潜伏”的功夫是如何炼成的?为何总能突破重重制度防线大肆敛财?
能够长期潜伏、甚至“带病”提拔的贪官,十之七八是上面有“保护伞”;至于“保护”的原因,倒不是说一定都是出于腐败
腐败的“潜伏期”是指首次腐败行为的发生到腐败行为被发现之间的时间段。当前,贪官的潜伏期越来越长,某些贪官精于伪装,穿上了厚厚的“马甲”,可以成功潜伏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不被发现。
有专家研究表明,在中国经济改革和转轨过程中,腐败潜伏期在逐渐增加。从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贪官的平均潜伏期在2至3年,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腐败潜伏期大幅度攀升,达到了5至6年。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贪官腐败的潜伏期在延长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有目共睹的是,近些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治理腐败的力度,这似乎有些让人费解。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呢?
贪官潜伏期在逐年延长,有腐败行为本身的原因,也有腐败发现、调查和惩处环节的问题。
随着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强,腐败行为越来越隐蔽,查处难度加大
改革开放初期,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直接腐败比较多,现在这种很明显、很直接的方式基本上不存在了,而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的特征。有的腐败分子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腐败手段从非法转向“合法”。比如挪用公款时并不直接把公款给个人,而是存进银行,然后以公款存单作抵押并由银行贷款给个人;有的腐败分子在受贿问题上坚持 “四不要”的原则:第三人在场时不要,不信任的不要,事没有办成的不要,物品不要;还有的腐败分子为了防止被录音索贿时采用正话反说、写字条、打手势等方式。这些都增大了腐败行为的查处难度。还有一种特殊的腐败形式——期权腐败也是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年投桃,今日报李”是期权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许多官员在位时建立了各种各样的“人脉关系”,离任或退休后再完成钱权交易。
2009年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县原副县长、六合区原副区长刘有贵,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南京下关区法院判处4年半有期徒刑。2002年底,他不顾各级领导的挽留,执意辞官下海,借来400万注册资金,自己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之后这位“激流勇退”的前“县太爷”利用与在位的朋友的“亲密关系”,摇身一变,成为坐拥1514亩住宅用地、资产过亿的“大地主”。正因为期权腐败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部分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出台了严厉惩治期权腐败的规定。
贪官的伪装程度越来越高,发现腐败变得越来越困难
1996年至2004年间,河南省“前腐后继”接连落马的3任交通厅长,一任比一任口号叫得响,但是一任比一任腐败。首先是曾锦城以“血书”表白:“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我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接着,张昆桐喊出异常响亮的口号:“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二人落马后上任的石发亮喊出的口号更是令人振奋:“一个‘廉’字值千金。”而事实上石发亮腐败的数额和手段的恶劣远远超过前两任。这些腐败分子越来越善于伪装,“台上是孔繁森,台下是王宝森”,只到东窗事发之时才暴露其真实面目。
腐败呈现集团化趋势,腐败分子建立了严密的关系和厚厚的保护层
2004年2月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阜阳市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自己的家族和自己身边的小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建立了一个队伍庞大、生死与共的“腐败联盟”,其持续作案时间长达10年。集团腐败成员之间的相互包庇,结成攻守同盟,是集团腐败潜伏期较长、不易发现的主要原因。
可以说,能够长期潜伏、甚至“带病”提拔的贪官,十之七八是上面有“保护伞”;至于“保护”的原因,倒不是说一定都是出于腐败。有的是轻信失察而被人蒙蔽;有的是出于“山头”的考虑,认为他是“我的人”,查处了我脸上无光,政绩有损。
腐败分子通过十分隐蔽的方式干预经济活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腐败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腐败分子通过十分隐蔽的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如跨国行贿等,使查处腐败的难度加大,导致潜伏期延长。近年来,跨国公司行贿案逐渐浮出水面,其潜伏期也较长。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商——美国德普公司位于天津的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为了推销产品通过现金回扣方式向中国国有医院的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腐败潜伏期达到了12年!
反腐败的一些体制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这使得打击腐败的及时性、有效性也出现了滑坡的状况。反腐败体制性问题直接导致腐败的发现率不高、立案难、调查难和惩处难的现状。一方面反腐败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足够的能力。尽管我们一直在不断探索反腐败体制的改革,但是反腐败机构缺乏独立性的现状仍然没有得到较好的改善。同时,反腐败机构也缺乏相应的必要的资源和能力,从而使得腐败案件的查办和惩处受到一定的干扰和制约。另一方面,群众难以参与反腐败的状况也没有多大改变,这也是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群众监督和举报应该是提高腐败发现率的一个重要渠道。
例如廉洁程度较高的香港有97%的案件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而内地官员腐败案则远低于这个数字,内地官员尤其是高官被发现腐败问题,多是“拔出的萝卜带出的泥”。内地公众举报腐败的积极性和举报的效果都不尽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现象比较普遍。
当前,网络监督对提高腐败发现率、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由于网络监督的成本低、便捷性高,网民可以很方便地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或相关线索公布于众,大大降低了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大幅提高了腐败被发现的概率。现实中许多网络反腐的成功案例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因此,必须尽快出台一系列规范网络举报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和法律,让更多的群众更积极有效地通过网络参与反腐败斗争,让腐败分子陷入网络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一伸手就被捉”,使贪官潜伏期无限接近于零。(作者分别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教授)
“潜伏”背后的制度忧思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张远煌
当贪官潜伏现象已比较普遍且还有延长趋势时,就表明主要原因已不在贪官方面了
实践表明,潜伏期越长,关系网就越牢,查处难度也越大;潜伏期越长,“污染”范围就越广,官场风气就越坏;潜伏期越长,敛财就越多,国家损失也越重。因而,于社会和国家而言,贪官潜伏延长现象不能不察。
然而,作为一种规律性认识,在制度严密并且执行力高的环境下,不论贪官个人在巧取豪夺方面有多大能耐,作案后能较长时间地潜伏而不被追查的概率是很低的。当贪官潜伏现象已比较普遍且还有延长趋势时,就表明主要原因已不在贪官方面了,而是反映出当前我国防范和查处官员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纰漏和薄弱环节。
选人用人把关还不够严
客观地讲,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观念浓厚的社会,官场向来是各路精英汇集的“制高点”,能够“PK”掉众多竞争者走上领导岗位的多数还是有能力有水平之人。但工作能力与政治素养之间不能划等号。工作业绩突出者不一定清正廉洁,也可能是龌龊之辈。然而,一些地方在选任或提拔干部时,只重“本事”和“能耐”,以政绩特别是GDP增长作为考核的决定性标准,将“发展是硬道理”异化为“发展就是一切道理”,使有才无德之辈得以混入人民公仆行列,甚至身居高位。这些“带病”人员一旦进入管理岗位或获得更高一级升迁后,很容易成为官员队伍中的“定时炸弹”或“不稳定元素”。
从落马的贪官中,不难发现很多都是政绩显赫的“政治明星”: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勇于开拓创新,一度以“百年一遇好书记”闻名乡里;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原重庆司法局长文强等人,更是曾经的打黑英雄。
像这种“能人贪官”,往往通过政绩光环掩盖了其从政理念的不良和贪赃枉法的行径,所以能稳坐官位甚至“边腐边升”。随着官位的攀升,其腐败的能量更大,手法更高明,查处起来自然也更困难,以致出现了“长腐不倒”的官场怪相。有鉴于此,要减少贪官潜伏现象,首要的是把紧选人用人关。在考察和选任官员时,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使进入干部队伍的人起码在思想上要“靠谱”;要通过公开透明的选拔程序,借助于民众的洞察力把那些投机钻营分子筛选出去;要将工作实绩与廉洁与否区别开来,坚持“功是功,过是过”的评判标准,一旦发现腐败问题,不管能力多高、贡献多大,都要采取“零容忍”态度,予以严肃处理,切不可搞“功过相抵”的危险游戏。否则,必将贻害一方百姓,危及党的事业。
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灵
从已曝光的腐败分子被查处的原因和过程来看,近年来不少落马的贪官并非制度反腐的成果,揪出他们可以说是“纯属意外”:如被“破烂王”“捡”出来的贪官——原郑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治业;被骗子“骗”出来的贪官——原保定市委书记王昆山;被小偷“偷”出来的贪官——原长顺县政协副主席、计划局局长胡方瑜;被算命先生“算”出来的贪官——原巴东县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谭军,等等。如果没有上述偶然事件,这些贪官很可能继续以“潜伏者”的姿态悠然漫步于官场。这表明现行监督制约机制运行还不够灵敏。
而要提高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效率,当前应着力从两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切实提高体制内党政系统发现和查处腐败的能力。在这方面尤其应强调切实保障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夯实党内监督的群众基础,最大限度地压缩有贪欲的官员玩弄权术和以权谋私的空间;要进一步强化地方纪委的权威,使其监督一把手能有刚性的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地方主要官员的腐败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而形成局部的腐败生态;要在总结已有经验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缜密而有效的举报和证人保护制度,保障举报线路畅通和主动出击的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体制外舆论监督的力度,打造及时发现腐败分子的制度性“火眼金睛”。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运用好网络监督这一有效手段。相对于其他舆论监督形式,网络的自由、开放、虚拟等特性能够打消监督者的各种顾虑,使腐败的蛛丝马迹迅速放大为万众瞩目的公共事件,凭借强大的民意推动,十分利于调查的持续和深入。
问责制度执行得还不够实
反腐败除了深挖“窝案”、“串案”中的同党帮凶外,还应当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者用人失察的责任。这也是严把用人关和保障体制内监督制约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性支持条件。现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然而,现实中这一规定形同虚设。虽然查处的腐败案件和官员已不在少数,但罕见领导干部纯粹因“用人失察”而被问责的。
王怀忠自1994年任阜阳市主要领导就开始索贿受贿,至2001年在安徽省副省长位上落马,这期间虽百姓怨声载道,举报材料似雪片一般,却仍然每两年就加官晋级一次;叶树养从1988年在新丰县任政法委书记收受第一笔贿赂,至2008年东窗事发,20年里不仅没被发现问题,反而平步青云,升迁至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在这些“带病提拔”、“越腐越升”的官员背后,反映的正是问责制度的落空。
而与问责制落实不实相对应的是,当某个潜伏已久的贪官被拉下马后,一些地方总是忙着高调宣传反腐成绩,很少反省这个贪官为什么能长期潜伏,更避而不谈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相关领导人员的“失察”问题。可以说,在现行还具有 “人治”色彩的选官治官体制下,能否严格执行用人失察问责制度,已成为遏制贪官潜伏现象蔓延的关键。(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延伸阅读:贪官“潜伏术”简析
通过与电视剧《潜伏》对比,分析部分落马贪官轨迹,可以发现贪官们的“潜伏”术:忆昔日,为我党地下工作者深藏敌营的机智勇敢所折服;看今朝,则为贪官乔装打扮混迹于人民公仆队伍中的潜伏现象所忧虑。贪官与余则成的异曲同工之妙令人深思。
● 一定要有靠山。 余则成向来是有靠山的人,一开始的吕宗芳,后来的站长,甚至是戴笠。正是这些靠山的存在,才让余则成多次转危为安,不引人怀疑。
简析:河北省张家口市卷烟厂原厂长李国庭事发前是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全国人大代表,可谓光环闪闪,是大众学习的典范。正因为他与李真交往甚密,曾向李真行贿5万元,以此将李真作为自己的一个“保护伞”,所以其腐败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查处
● 你可以不聪明,但不可以不小心。《潜伏》里似乎每个人都聪明,其实翠平也很聪明,可为什么她就状况不断,最后还暴露身份,就因为她不够小心,而余则成正好相反。
简析: 官场牌局,十之八九与腐败有关。某省近年查处的多件腐败案件中,很多都涉及这一情节。牌桌上,贪官们往往都是无往不胜,只赢不输,输赢金额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当年被判处死缓的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打牌就“赢”了80多万元。这种将正常休闲娱乐异化为腐败的手段,挂羊皮卖狗肉,事后认定受贿也比较困难。
● 善于伪装和表演。本来余则成和马奎、陆桥山、李涯差不多,都对副站长的位置垂涎三尺,但他就是不承认。当马奎、陆桥山和李涯试探他的时候,他装得很老实,从来都不把自己的真实想法暴露出来。
简析: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案发前在干部和群众中的口碑也是极好的,曾信誓旦旦表态“不留败笔,不留遗憾与骂名”,他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不漂浮、不做秀、不忽悠”也被广为流传。(人民论坛记者 王慧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