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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解析国内学者与民众对死刑分歧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17:07  财经国家周刊

  精英与民众的“死刑分歧”

  一次普通的刑法修改,却引发舆论密切关注;在废除死刑已获学者广泛认同之际,为何民意会对之持相反观点?

  文/ 林平

  死刑存废是一个争论已久的热点问题,折射出人们对于生命的复杂态度。人类曾深刻依赖于刑罚的报复与震慑功能,对刑罚的改造功能缺乏深入认同,主张从肉体上消灭极端罪行的犯罪人构成了主流民意。

  “杀人偿命”成为一项通行的制度规则。然而,随着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明确主张废除死刑以来,西方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取消死刑问题上态度积极,制度变革步伐加快。据有关统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即便在还保留死刑的国家,多数也从范围、程序和对象等多方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即都强调死刑只适用于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且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而对那些非暴力犯罪例如贪污贿赂、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则一般不再适用死刑。

  由此看来,废除死刑已是大势所趋,构成了世界刑罚变革的时代潮流。近些年来,中国法学界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越来越流行,并得到了愈益广泛的学术认同。由于中国的刑法学思想本身就是西学东渐的产物,直到如今,法学在某种程度上还依然是西方学术的翻版,因此废除死刑的学术思潮逐渐获得推广。

  死刑存废在中国

  废除死刑固然成为世界潮流,在中国却并没有蔚然成型,因为民众与学者的观点往往截然对立,令学者们常常深感孤立无援。近些年来,中国法学界对于死刑研究可谓不遗余力,然而在现实的制度推动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究竟为什么会呈现如此状态?

  首先,民众还比较推崇刑罚的报应功能。在现有的法律制裁措施中,死刑无疑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利用死刑制裁犯罪人常被认为是最容易化解愤怒的有效手段。这种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的同态复仇思想至今还拥有深厚的民众基础。对于部分学者极力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民众自然是不会轻易接受的。

  其次,目前对于死刑还缺乏有效的替代措施。废除死刑并不只是一项简单的立法举措,而应该确保惩戒手段能够得到有效替代。在贪污腐败行为还未得到有力防控、权力还高度集中、传媒监督并未充分发挥有效作用、民众对于官员腐败常常感觉无能为力、官员的权力得不到相应制约的现实背景下,一味主张废除死刑,自然很难得到民众认同。人们认为,保留死刑,即便是适用较少,也总具有震慑作用,比起直接废除还是要好得多。尽管对于贪腐行为的轻刑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但即使是备而不用,也总比直接废除更容易为人接受。

  再次,学术的逻辑推理很难获得民众认同。我们只要认真审视对于主张废除死刑的学术推理就可以发现,逻辑力量的作用并非无限,而是在遭遇现实问题时常常深感无力。知识精英与普通公众并没有进行有效沟通交流,或者并未在同一平台上展开理性对话。民众对于废除死刑的情绪性反应令一部分知识精英顾忌重重,生怕成为众矢之的,因而三缄其口。并且由于学术观点一般只限于法学院与学术圈,无法深入群众转化成寻常知识,因此很难获得广泛认同。

  最后,废除死刑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决断,而不是一项纯粹的逻辑之争。政治尽管与逻辑密不可分,却必须要照顾到现实需求。这次刑法修改选择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死刑罪名,也可以看出决策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审慎态度。另外,对于部分不常用死刑的经济犯罪去死刑化,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对于社会反应的考察与衡量。试图一步到位往往意味着风险,照顾到现实需要才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误读为“贪官免死”

  事实上,这次刑法修改草案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经济犯罪的去死刑化问题,同时也涉及更多内容。例如在关于调整刑罚结构的问题中,不仅讨论经济犯罪去死刑化问题,而且还包括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等内容;除了调整刑罚结构以外,关于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等等也是这次修改的内容。

  然而,舆论目光却几乎均仅仅关注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对于其他内容要么置若罔闻,要么仅仅是一带而过,并没有给予仔细的关注。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大众舆论就贪官免死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修改草案中根本未涉及贪腐行为的去死刑化问题,公众舆论却反应灵敏。因为人们可能觉得这些非暴力经济犯罪的去死刑化,是不是贪官获得免死牌的第一步?

  在刑法中,经济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不能等同,贪污贿赂犯罪是被单独作为一类罪名加以制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以及政府形象,因此与普通经济犯罪区分开来。但民众看到经济犯罪去死刑化,就容易与贪官免死联系起来,自然会引起民意激烈反弹。

  从死刑的本质目的来看,由于死刑属于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因此都是作为非常规手段最后适用的。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重大人身危险性的暴力犯罪行为而设计的惩罚措施。某些经济犯罪以及传授犯罪方法罪等非暴力性犯罪,由于缺乏明显与直接的人身危险性,则完全没有必要适用死刑。从世界轻刑化潮流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的角度来审视,这次刑法修改明显体现了时代进步,体现了刑罚文明正在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从这次的激烈争论现象出发,还可以提醒我们一个问题,那就是尽管刑法有可能作出调整,但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维护社会秩序,需要我们的制度更加健全完善,相关的职能部门更加尽职尽责,唯如此,刑法修改目的才能够获得真正实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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