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与同事讨论薪资被公司降薪500元,员工获赔12万 来源:中新经纬
傻眼!员工与同事讨论薪资被公司降薪500元,一顿猛操作竟获赔12.4万,官司一直打到中院,法院判了
与同事讨论薪资被公司降薪500元,员工一顿操作获赔12万!来看看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吴某某入职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时间是2008年6月10日。工作岗位为技术开发高级工程师。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4年6月1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海洋王公司主张,因吴某某违反《奖惩条例》,在部门内与同事讨论个人待遇,违反公司纪律,其按照《奖惩条例》于2018年11月5日对吴某某作出严重警告和工资下浮一大级的处理决定,并自2018年11月起将吴某某的工资从9580元/月降至9050元/月。
吴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提出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却称系自行离职,海洋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吴某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7399.27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降低工资,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以海洋王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
双方均确认,海洋王公司确于2018年11月起将吴某某的工资从9580元/月降至9050元/月,则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海洋王公司作出的降薪决定是否合法。海洋王公司以吴某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对吴某某作出严重警告和降薪的决定,应当就吴某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海洋王公司提交了2014年版的《奖惩条例》和《培训签到表及考试试卷》予以证明,《培训签到表及考试试卷》中记载:2017版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奖惩条例、……,2018版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奖惩条例、……,并非海洋王公司提交的2014年版的《奖惩条例》。虽然海洋王公司主张其规章制度自2014年以来一直沿用,未曾修改,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即使该《奖惩条例》合法有效,根据该奖惩条例的规定,向他人了解工资、奖金或泄露工资、奖金、报酬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给予基层员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时,可视其错误性质、影响程序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给予任职资格降级或降等、工资降级或降等处分。根据海洋王公司提交的处理决定,吴某某仅是在部门内部讨论个人待遇,海洋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给海洋王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海洋王公司作出的降薪决定缺乏合理性。海洋王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降低吴某某的工资,吴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海洋王公司应当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海洋王公司应当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584.24元(12627.07元/月×10.5个月)。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缺乏充分理由扣减员工工资,员工以此主张被迫离职,理由充分,公司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为海洋王公司是否有权扣减吴某某工资;二为海洋王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如何核算;三为律师费核算是否正确。
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海洋王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确实规定有严禁相互间谈论薪酬收入,向他人了解工资、奖金或泄露工资、奖金、报酬者给予行政处分,处分类型视事实影响程度确定。同时规章载明给予基层员工处分时,可视其错误性质、影响程度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给予工资降级或降等处分。本院认为,工资由员工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除非存在严重过错,公司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发工资。吴某某虽存在与同事在部门内讨论薪酬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影响范围有限,海洋王公司不能证明吴某某该行为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其扣发员工工资,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审认定海洋王公司扣发工资不当,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海洋王公司应补发已扣除的工资差额,原审认定补发的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争议焦点二,海洋王公司缺乏充分理由扣减员工工资,吴某某以此主张被迫离职,理由充分,海洋王公司应支付吴某某经济补偿金。对于吴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院认为,海洋王公司发放的共同发展奖金49000元及6664.75元,系海洋王公司为鼓励员工随公司迁至新址办公、安心工作作出的物质补偿,离职员工并无此奖金,可见该奖金专项使用,并不与员工付出的劳动报酬挂钩,属于一次性的福利费,不应纳入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原审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双方提交的工资明细及银行流水,吴某某2017年12月到2018年11月工资明细应付工资为158000.67元,扣除其中已包含的专利奖13000元、12500元,过节费1600元,购车补贴6000元,加上该12个月发放的提成和奖金总和16584.9元,2018年11月扣发的工资530元,总和为142015.57元,平均每月11834.63元,原审核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由此,海洋王公司应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263.62元(11834.63元×10.5)。
对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吴某某支出的律师费按照胜诉比例由海洋王公司负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原审认定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判决如下:上诉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吴银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263.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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