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规章制度生效不以职工签收为必要前提
小范于2018年8月17日进入上海CDK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将安排小范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同时,在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劳动者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2020年4月10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审议,公司制定了《销售人员管理规定》,并通过邮件向小范等人员发送上述《销售人员管理规定》。2020年4月20日,公司再次就该《销售人员管理规定》安排在销售部门微信群内进行制度培训,小范并在群里进行了互动。该《销售人员管理规定》载明:“一、销售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1、假借经销商名义私自销售;2、挪用货款,或将货款占为己有。”2020年8月,小范因假借经销商名义私自调货销售被公司发现。2021年4月13日,公司向小范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范严重违反《销售人员管理规定》为由,自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小范对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他认为《销售人员管理规定》未经其签字认可,只是通过邮件发送到其邮箱,所以内容对他不产生约束力,故将公司先后告上了仲裁机构和基层人民法院。
一、规章制度生效不以职工签收为必要前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裁审机构均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员工,小范虽主张其未签字的规章制度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从公司提供的职工代表审议文件、邮件截屏、微信录屏截屏等证据可以看出,《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邮件及微信形式告知、培训小范,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构成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故该规定对小范具有约束力。
二、公示告知的方式可结合实际灵活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在实体公告栏公示,可以将规章制度在公司的公共区域内进行全文张贴公告;在网络等虚拟公告栏告知;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部门会议,班组会议,组织全体或者部门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的分享、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的会议签到单进行上签到确认;发放规章制度纸质文本时,进行签名确认等等。此外,还可以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将《规章制度》定义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据劳动报消息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