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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发布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发布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09月13日 18: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发布关于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关于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关于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处理1起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予以行政立案处罚,现将该起抽检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编号为DC22330400314331528的“海蜇皮(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0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嘉兴港区好朋友私房菜馆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店制售的“海蜇皮(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菜品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 2210920637)送达当事人,因其制售的系餐饮类制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2022年7月7日,嘉兴港区好朋友私房菜馆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对抽检过程中的样品采样有异议,2022年7月1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认可,当事人对复函结果及抽检结果认可。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2年6月3日,当事人从嘉兴市港区鑫海海鲜批发超市进货处购入凉菜“海蜇”原材料海蜇皮,并向我局提供了进货凭证。2022年6月9日,当事人通过切条、冲洗、泡水,将以上原材料进行初步加工。2022年6月10日中午,经抽检人员与当事人确认后,对其店内浸泡完毕的海蜇进行抽样,抽样后剩余海蜇1.5斤左右。

  经检验,当事人被抽检的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超标。当事人购入的系凉菜“海蜇”(即“海蜇皮(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的原材料“海蜇皮”,经过当事人浸泡分切加工后,再以凉菜形式制售。因浸泡时间过短,且自身无法对相应产品进行检验把控,故制售菜品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基数的海蜇后续是有制售,以35元/份向外销售3份,但因浸泡时间增加等原因,不能认定其后续制售的海蜇也属不合格食品,故不认定其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售不合格凉菜“海蜇”(即“海蜇皮(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属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所制售的海蜇系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进行抽样,制售数量较少,且主动配合抽检工作,可以提供所制售凉菜“海蜇”原料来源,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已对食品原料进行处理,可以认定其并非主观故意制售不合格食品,我局认为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700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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