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国家药监局1月8日发布通告,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胜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祿之源国品牌海藻面膜(精选小颗粒)等37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梳理发现,通报的37批次产品涉及面膜、防晒等,其中涉及18款面膜、 16款防晒类产品。其中,面膜涉及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重金属含量超标等问题;防晒产品大多涉及成分比对问题,多是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问题。
其中,有多家企业涉及多批次产品,如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胜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祿之源国品牌海藻面膜(精选小颗粒)、禄之源国品牌天然植物面膜、祿之源国品牌小颗粒海藻面膜、祿之源國品牌芦荟保湿海藻面膜共4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
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泽秀媛黑玫瑰籽海藻面膜、泽秀媛洋甘菊舒缓控油海藻面膜、百诗凯海藻补水面膜、膜粉世家草本植物海藻面膜、瑶域草本海藻面膜、诗呵雅草本海藻面膜共6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
产品标签标示为委托方为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为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WSMM防晒喷雾等不符合规定。
此外,产品标签标示为注册人为广州安欣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广东十长生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后白嫩户外防晒露”因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被通报。
国家药监局要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