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的杨女士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反映称,2023年她购买了48期瑜伽课程。今年4月8日,店铺突然以“搬迁扩大规模”为由宣布停业,然而就在她等待瑜伽馆恢复营业的时候,却发现涉事公司已于4月25日完成注销登记。
![店铺于2024年4月8日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停课告知函](http://k.sinaimg.cn/n/spider20240725/502/w1170h2532/20240725/d7a8-cd8a43ddda97c7c4d983ab385fcf918e.jpg/w700d1q75cms.jpg?by=cms_fixed_width)
发现问题后,杨女士提出退还剩余全部费用,对方表示只能转课或部分退款。
接到杨女士投诉后,澎湃新闻致电涉事的云南拓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拓步健康”)。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是杨女士提出退款,扣除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后,只能退还5000元。
消费者投诉:
据杨女士介绍,2023年4月16日,她与云南拓步健康签订了《瑜伽私教课程服务合同》,购买了原价18999元、折后价16999元的48节私教课程服务。
![消费者购课支付截图](http://k.sinaimg.cn/n/spider20240725/54/w1280h2774/20240725/93de-4676dc72948b4363893e08b55df872ec.jpg/w700d1q75cms.jpg?by=cms_fixed_width)
![消费者购课收据](http://k.sinaimg.cn/n/spider20240725/17/w1035h582/20240725/8774-bb4312987437d830ce806a9cd78369d4.jpg/w700d1q75cms.jpg?by=cms_fixed_width)
杨女士说,她平时比较忙,瑜伽课并不是经常去上,最后一次上课还是在去年底。今年她无意中在瑜伽馆的公众号看到一份停课公告函,显示店铺将搬迁升级。搬迁期间,所有会员的会员卡都会停卡处理。
“知道停课停业后,我一直在问他们新店装修进度,对方表示月底结束装修正式营业,但至今几个月过去了仍未恢复服务。”杨女士告诉澎湃新闻,查询工商信息发现,云南拓步健康已在今年4月25日完成了注销登记,但公司并没有如实告知用户。
工商信息显示,云南拓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昆明市监局申请了简易注销,并于5月29日在昆明市西山区市监局登记、清算组备案后决议解散。
![公司申请注销动态及注销备案信息](http://k.sinaimg.cn/n/spider20240725/54/w1280h2774/20240725/738b-8f3f980c1d7e451fb18d74fe8147f798.jpg/w700d1q75cms.jpg?by=cms_fixed_width)
得知此事后,杨女士与云南拓步健康法定代表人电话协商退费事宜。杨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负责人首先表示:“这个事情您可以和Mia(授课老师)落实清楚,根据合同情况来解决。”
另一边,授课老师则反馈说,她也不清楚为什么会要求客户找她解决退费问题,没有人说过让她负责退费事宜。
“退费过程中一再受到瑜伽馆的欺骗、推诿。”杨女士希望能立即退还剩余课程的全部费用,共计11686.81元。
![消费者与相关负责人及授课老师微信沟通截图](http://k.sinaimg.cn/n/spider20240725/186/w1170h2216/20240725/30a6-faf2d6a980a66d5b5ceca062a1318d08.jpg/w700d1q75cms.jpg?by=cms_fixed_width)
![消费者与相关负责人及授课老师微信沟通截图](http://k.sinaimg.cn/n/spider20240725/174/w1170h2204/20240725/2609-54ff5ab0d9a637e61e13f3100e44627b.jpg/w700d1q75cms.jpg?by=cms_fixed_width)
商家回应:
接到杨女士投诉后,澎湃新闻致电云南拓步健康,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协商沟通后,我们已经为杨女士提供了转课机构,她现在随时可以过去上课”。
对于杨女士提出的退款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因为是杨女士要求退费,应按照原价的30%扣除违约金,“再扣除已上课程及其他费用,我们同意退款5000元”。
对此,杨女士表示,转课的瑜伽机构距离自己28公里,根本无法经常去上课。“瑜伽馆违约在先,他们先停业,导致我不得不要求退款,现在却倒打一耙说我违约,我坚持要求退还我剩余课程的全部费用”。
目前,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杨女士与云南拓步健康签订了瑜伽课程服务合同,并支付了费用。由于瑜伽馆停业,导致杨女士无法继续享受服务,这属于瑜伽馆原因导致履约不能。在交涉过程中,瑜伽馆提出转课或部分退款,但转课属于债务转让,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因此瑜伽馆在未征得杨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转课,杨女士有权拒绝。
赵良善同时表示,瑜伽馆提出部分退款同样于法无据。瑜伽馆违约在先,且经营主体注销,足以让杨女士认为其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瑜伽馆理应退还剩余课时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