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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字号的在先使用能否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6:36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8月4日电(记者奚彬)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谁的权利应该优先得到保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近日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中作出裁定:字号权、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相互平等、独立的,无强弱大小之分。知名字号的善意在先使用与在后产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应对知名字号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这起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在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和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南京运动器具厂之间。1998年11月,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受让取得了“全兴”“全兴及图”两个商标,两商标均为运动球类,有效期限同为10年,权利起始日分别是1998年的5月7日、9月7日。

  在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受让取得商标三年前的1995年8月,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宣告成立,并很快为全国球迷所熟知。全兴足球俱乐部在球队队服、宣传册、信封信笺等物品上广泛使用“全兴”“四川全兴”和“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等字样及队徽等图案。1996年11月,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与南京运动器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制作纪念足球,俱乐部授权厂方使用全兴俱乐部队徽、吉祥物、球队队员、教练员肖像、签名等用于生产。同年5月,南京运动器具厂在四川成立了销售中心,销售全兴肖像球、签字球等。1999年后,带有“全兴”字样的足球和篮球还在全国体育用品博览会上公开展出。天津市全兴体育用品厂认为,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和南京运动器具厂的共同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持有的“全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字号的在先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的“全兴”字号属于全国知名字号,理应享有知名字号权益。俱乐部和经其授权的厂家在肖像球、签字球等礼品球上使用“全兴”字号,并非不适当地扩大字号的使用范围。这种对自己字号的连续、善意使用,形成了在先权利。

  法院最后裁决: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南京运动器具厂在肖像球、签字球等纪念球、礼品球上使用“全兴”“四川全兴”等字样,不构成对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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