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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将有四大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2:15 青年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17日发布消息,《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不论是章节构架,还是内容的涵盖面,都有很大变化:

  首付款比例确定方式变了

  新《办法》将汽车按照用途等划分为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三类。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新《办法》指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换言之,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当然,这里所说的首付款比例是最低限。在实际操作中,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银行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

  而1998年公布的老《办法》是根据抵押方式来确定首付款比例的: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购车款的20%;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30%;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40%。

  细细研读新老两个《办法》,我们会发现,汽车贷款的首付款门槛并没有提高。

  借款人的范围扩大了

  1998年的老《办法》规定,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而新《办法》提出,除中国公民外,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也可以申请个人汽车贷款。

  按新《办法》的要求,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还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个人信用良好;能够支付《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的范围扩大了

  1998年的老《办法》只允许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央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发放汽车贷款。

  细心人还能看到,新《办法》提出:“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时下,有少数汽车经销商在代理贷款人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时,往往通过伪造借款人资料或伪造车价蓄意骗取贷款。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无疑能较好地保证经销商的资质,加强信贷风险防范。

  可贷款购买的汽车种类多了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我国二手车市场正在不断扩大。有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累计交易各种二手车64.7万辆,同比增长33.1%,增长速度首次超过新车交易增长幅度,高出近9个百分点。而1998年的老《办法》并未对二手车贷款做出规范。新《办法》不仅界定了二手车的范围,规定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还明确了二手车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链接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消费贷款业务。近年来,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业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截至2004年6月末,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为17952亿元,占金融机构各类贷款余额的10.6%。其中,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

  但与此同时,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近年来汽车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许多条款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变化,难以有效发挥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的作用。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起草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月20日上网公示,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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