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发地带”何以合法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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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0:11 红网 |
2003年,郑州有家美发店起名“执发者”,在地引起争议。笔者曾写过一篇《“执发”者须为执法者讳?》的评论,认为该店名没有什么不妥。至于“执发者”如今还存在不,则没有留意。不过,这几天,还是在郑州,另外一个怪名美发店又吸引了路人的目光。郑州市纬一路与经六路交叉口,有家“非发地带”的美发店,引起众人议论。(3月15日《大河报》) 汉语词汇的谐音现象举世无双,正因为这个特点,汉语才最终成为世界上魅力无穷的语言之一。只要想像丰富,创造出几个新奇的名词,让语言放出些许的光彩,应是举手之劳。就这个“非发地带”美发店而言,毫无疑问也是店主动了一番脑筋后的“结晶”,达到了让人过目不忘的效果。不过,“非发地带”容易让人理解为“非法地带”,进而浮想联翩。从这个意义上说,“非发地带”这个店名放出的就不是光彩,而是包含有某种挑逗、暗示性的黄色烟雾。一句话,这是个品味不高、格调不雅的诱惑性词语。引起路人议论,不足为奇。 作为美发店老板,弄出这样一个怪味店铺当招牌还情有可原。毕竟嘛,“非发地带”并不一定意味着这里真的就是民间所谓的那种“发廊”。问题是,这样一个歧义性非常明显的店名居然能够通过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核,不能不说是个奇迹。 据当地工商所介绍,按规定,地名、知名人士、领导人以及带有迷信色彩等不允许作为店名,其他的无明文规定不允许。所以,去年该美发店注册名字时,给予批准。不错,地名、知名人士、领导人以及带有迷信色彩的用语,不能作为店名使用。但是,郑州市这家工商所恰恰忽略了规定中的那个“等”字,结果可想而知,“非发地带”就“合法”地被悬挂出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9款规定: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些相关法规,其实已经相当明确地将和精神文明、道德风尚格格不入的文字、图形挡在了规范用语和商标招牌的门外。也就是说,只要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文字、图形,就不能在公开场合正式使用,更不要说当作商标和店铺招牌了。如此说来,“非发地带”美发店的店名通过审核,变成一个合法的店名,失职的是负责审核的工商管理部门,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是不是也该由这个工商所承担主要责任?至于说马上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非发地带”摘牌换名,“非发地带”美发店的老板不干怎么办,因为审批说合格的是你们,改口又说涉嫌违法的还有你们,职能部门审核店名的权威性何在? 歧义源于理解的误差。不过,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对法规中的“等”字可能包括的诸多内容视而不见,则显然是法律水平不高的表现。“非发地带”的店名何去何从,还真有点棘手,单靠强制改名,毕竟不能让店主心服口服呀。(稿源:红网)(作者:刘海明)(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