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媒体要线索”充其量是个“偏方”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0:11 红网 |
浙江省检察院昨天表示,各级检察院要与新闻媒体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奖励和反馈制度,将此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制度的延伸,进一步拓宽职务犯罪案源渠道。(3月15日《东方早报》)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犯罪的高智能性,仅靠检察机关本身发现犯罪线索比较困难,这话倒是不错。但提出“反腐要向媒体要线索”的设想,其效果恐怕令人难以乐观。 首先,媒体并没有“神通广大”的能耐。媒体所知道的、所报道的消息并非空穴来风,往往在坊间早就流传开了,有的甚至是“公开的秘密”。记者没有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更没有手眼通天的“法术”,让他们承担起反腐“暗哨”的角色,实在是勉为其难; 其次,媒体也没有一双“火眼金睛”。善于伪装的腐败分子能骗得了上级、能骗得了部分群众、甚至连考察他们、提拨他们的组织部门都被骗得“走了眼”。媒体对于这些善于“作秀”的腐败官员,说不定会竭力为其大唱赞歌呢!宝鸡市公安局长范太民,案发前常年足蹬黄解放鞋、身挎绿挎包,因此赢得了个“挎包局长”的美称,那个时候屡屡见诸媒体的,只能是他的“光辉形象”。在检察机关对范太民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天,当地媒体在报纸的重要位置上还刊登了他关于“三个代表”方面的文章呢。试问,就范太民式的贪官来说,媒体会提供出什么样的“线索”? 其三,媒体有集体失语的时候。有的记者面对矿难矿主的现金和金佛,选择了掩盖事实;济宁下跪市长的丑闻最初被报料到多家媒体,居然无一家媒体敢刊登...... 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有“检察官看电视挖出一名贪官”的事情发生。仔细想来,这不过是“守株待兔”的现代版而已。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能,主动出击,找寻职务犯罪的线索。从长远来说,反腐败的根本希望在于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坐等媒体移送“线索”的想法,充其量只能算得上个“偏方”而已。(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