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借新法涨价趁早打消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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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3:06 现代快报 |
快报讯(记者郑春平)从3月1日起,《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实施半月有余。新法实施是否顺利,还存在哪些阻碍?昨日,南京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披露了新法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的三大问题,并逐一加以剖析。 首先,欲借新法实施而上调物业管理费的,最好趁早打消念头。 例如,某物业管理公司原来审批的是按照“乙类三级”收费,新法实施后取消了甲、乙类收费,改为按照有无电梯收费,该公司便主动“靠”上了无电梯的三级收费,将原来的0.3元的收费标准涨到了0.5元,价格涨得“顺理成章”。物价部门昨日重申,物业管理公司严禁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特别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如果是前期物管,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须经物价部门审批;如果是经过审批的,调整收费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其次,新法取消了原来的装修保证金,改为装修管理服务费,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此前收取的装修保证金也就成了“一笔糊涂账”。物价部门就此明确表示,3月1日前业主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必须在装修验收后3个月内退还;3月1日以后只能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第三,室内车库业主专用车位原来审批的标准不完全相同,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新法实施后,为了体现对已经购买车位业主的优惠政策,原定收费标准必须降到每月80元/辆以内,物价部门不再一一审批。 物价部门表示,新实施的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较以前有些调整是结构上的,所以有些问题还需要逐步解决,但是新法一经实施,就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如有违规,将予以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