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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要闻 虚报亏损最高罚5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7:39 时代商报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关艳玲)昨日,辽宁省国税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将按照偷税处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后,还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如果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即视为企业虚报亏损。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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