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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应成为庭审一般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7:55 东方早报

  全国人大代表张汉英等12人日前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呼吁法院提高当庭宣判率。建议称:“近几年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多与不当庭宣判有关。”我赞同张汉英等代表在此问题上的呼吁,同时认为及时修订三大诉讼法,并将当庭宣判规定为庭审的一般原则比呼吁更重要。

  现行各诉讼法上均规定了当庭宣告判决和定期宣告判决两种形式。定期宣告虽是法律许可的宣判形式,且在期限上应受整个案件审理期限的约束,但在休庭后多少期日内作出判决却还是法律空白。之所以应将当庭宣判确定为庭审的一般原则,而以定期宣判为例外,主要的理由在于:

  当庭宣判有利司法公正的达成。造成审判不公的因素无外乎内因与外因。内因源于法官的素质,外因则在于外力的介入和影响。裁判结果本应由法官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独立地适用法律、作出结论。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人情世故、行政干预、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往往易使法官的独立意志受到干扰,导致裁判不公。而当庭宣判增强了法庭审判的透明度,使法官的裁判过程更加“公开化”,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力介入的时间和空间,使庭审对裁判的形成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能增强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理解、信任和服从。

  当庭审判也有利于司法效率的实现。在诉讼中,时间对于当事人而言别具意义。西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生效判决迟迟不至,对在押的被告人而言,其生命、财产等实体权益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而言,案件悬搁期间无法获得精神或物质上的补偿,创伤难以愈合。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被告人的反抗情绪可能因此而加重,又容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当庭宣判还可以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在具体的个案上,以达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当庭宣判还有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近年来最高法院着意推行的庭审方式改革加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也相应加大了法官驾驭庭审、正确裁判的难度。当庭宣判更以“公开”和“即时”为特点,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观察感知能力以及反应迅速的理性评判方法。这让不少混迹于法官群体中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很不适应。加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法官为规避责任,对稍拿不准的案件都乐于提交庭里或院里讨论,甚至提请给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这种以集体责任来规避个人责任的做法,不仅使合议庭的作用难以发挥,又容易导致法官在业务上的不求上进。而如果当庭宣判在法律上能被确立为庭审的一般原则,法官群体中的“南郭先生”必无可遁形,更可相应促进法官素质的整体提升。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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