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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主办经营性展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9:18 东方早报

  一个有关上海展览业发展的政府规章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在昨天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焦扬表示,《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健全了展览业管理体制、规范了招展与办展行为、加强了行政监督与协调。

  该管理办法酝酿近三年,十数次易稿,经上海市法制办、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完成。业内人士认为,该规章给上海展览业作出多项“限制”,使其有章可循。

  根据《办法》,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展览业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上海商展办展览有限公司负责人沙怡文认为,该规定有望解决多年来存在的多头管理的老问题。

  “应该说政府现在出台该规定也是为应对展览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沙怡文说。据悉,今年以来,上海平均每星期举办5.5个展览会,正成为国内展览业最繁荣的城市,但由于没有法律规范,上海展览业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无序竞争。

  为了避免严重的“撞车”问题,《办法》设立了国际展览审查的协调机制,并对擅自举办国际展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本市有关部门审查的展览项目,行政部门应当对国际展览项目审查进行协调。据悉,目前上海共有20余家公司具有办国际展的资格。

  而据展览业内人士透露,出于避免无序竞争的要求,《办法》还将1997年取消的国内展项目备案制重新启用,要求举办国内展览的主办单位向工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而举办1000平方米以下对外经济技术展览的单位也可进行备案管理。

  同样受到限制的还有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办展行为。焦扬表示,鉴于举办展览主要是营利性行为,政府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逐渐从该市场行为中退出,让市场主体成为展览业竞争、发展的主角。因此《办法》规定,除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并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上海平均每星期举办55个展览会,成为国内展览业最繁荣的城市。早报记者鲁海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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