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有关常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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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9:5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一、承办银行 根据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审批如下,由“管理中心”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商业银行7家银行承办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业务,职工贷款时可选择7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一)贷款范围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暂不列入贷款范围。(二)户口证明问题 借款人必须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市属各县的,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三)缴存年月问题 借款人所在单位属公积金新开户且连续缴存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2年以上的,均不予贷款。(四)托管人员问题 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五)省直人员问题 借款人配偶方若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建行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暂按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办理。(六)共有产权问题 如职工所购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在申请贷款时,除须办理正常贷款手续外,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还须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 三、贷款条件 (一)购房手续问题 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属“公有住房”的还须提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属集资建房的,集资建房单位还须与“管理中心”签订短期担保协议。(二)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人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证明》。且购房总价=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政策性+商业性)+房款差额;首付款与房款差额须具有《付款证明》。(编辑 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