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入员工腰包一审判单位还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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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0: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毕征)记者站负责人签了借款合同,借款到了业务员手中,却没上交。债权人告状要求还钱,记者站一审被判承担还款责任。某报广东记者站的负责人认为自己落入了圈套,遂提出上诉。 朱某于2003年3月应聘至某全国性食品类专业报纸广东记者站任广告业务员一职。2003年7、8月间,朱某向记者站负责人游说,称手上有个项目叫“2003年中国东北论坛”,能拉到80万元的企业赞助,称记者站做这个项目如果缺少资金可以找他朋友潘老板借钱,反正拉到赞助以后就可以还,并拍胸脯愿做担保。 2003年10月15日。朱某带着潘老板来到记者站,拿出打印好的借款合同让负责人签字盖章,借款数额为25万元。 员工收借款 单位要担责 2004年10月,潘某持这份借款合同起诉到芳村区人民法院,称已将25万元交给了朱某,要求记者站归还借款。记者站则坚称,从未收到潘某交付的借款,因此借款合同并未生效,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书》盖有公章及负责人签名,真实性应予认定。由于朱某当时系该记者站的员工,因此朱的收款行为可视同记者站的行为。因此判令该记者站应承担还款责任,其所属报社作为其开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朱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依法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站提出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完毕,将择日宣判。(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