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商家说了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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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1:22 今晚报 |
据新华社南京今日专电(陈岚)时下,不少商家在商业广告的末尾以及店堂促销、打折海报的下方都喜欢加上这样的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本商场拥有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俨然已成为商家在营销活动中最流行的用语。可这“最终解释权”到底能有多大的“权”呢? 据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严爱华律师介绍,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霸王条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3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六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因此,商家在发送奖票前首先应当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到其所能兑换的奖品种类,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显然是在故意隐瞒以上事实,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严律师介绍,同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商家故意将“解释权归本公司”字号做得特别小,易让人忽视,而解释与合同主要条款完全不符,则可能构成欺诈。因此,解释权所指一定要透明,商家促销、打折活动的内容要解释得清楚明白,包括促销奖品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等等,都要事先向消费者表述清楚,而且促销奖品绝对不能是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一定要过关,否则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商家提出诉讼,并提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