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手观音》别人也能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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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2:52 兰州晨报 |
《千手观音》别人也能演! ———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就版权争议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昨日,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就有关《千手观音》版权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讲,办理了登记的作品,并不妨碍同类题材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以中国传统内容为素材创作的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都能享有版权,否则就会阻碍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弘扬。 记者:请问作品登记的保护范围? 答: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自动享有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版权登记是版权管理部门根据著作人自愿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版权登记只是对作品的版权归属做出一种初步确认,主要是为了方便作品的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传播者,在作品发生权利转移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充当一种类似于产权归属证明的证据。 记者:假如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千手观音》不存在侵权问题,那么,其他院团可否使用相同的名称、音乐、服装、主造型等? 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并不保护作品所要阐述的思想、观念等。现在一部《千手观音》进行了登记,但这并不表明别人就不能再用《千手观音》这个标题,“千手观音”来自佛教文化,民间早有很多表现观音形象的作品,对于这个相同的题材,不同的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运用自己熟悉的方式,创作出不同形式的《千手观音》。 现在已经登记的春晚版《千手观音》,如果不存在侵权问题,由于音乐、主造型是其作品的核心,其他院团就不能随意使用。 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作者就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版权,都可以拿到版权部门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即使有人已经登记了,也不能排除其他此前已经创作这个题材的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更不能排斥尚未创作的作者就这个题材进行新的独立的创作。 记者:如果甘肃的文艺团体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千手观音》的者,是否可以对这一登记予以撤销,重新认定? 答:同一题材的多部作品到底是否侵权,必须由权威部门做出鉴定。如果侵权成立,登记部门便会依法撤销现有的登记。 文/图本报特约记者陶澜记者平丽艳 “千手”之争引来连锁反应 《敦煌韵》要登记版权 本报讯(记者平丽艳)《千手观音》版权之争闹得沸沸扬扬,最终以你演你的、我演我的,二者互不相干而告终。然而,这一事件却为甘肃文艺界敲响了警钟,有些老艺术家在慨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同时,甘肃省歌剧院已有所举动,准备对正在番禺巡演的大型乐舞《敦煌韵》进行版权登记。 甘肃省歌剧院院长彭德明说,目前该院已邀请律师着手进行《敦煌韵》著作权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将这台剧目的音乐、舞美、服装、道具等均纳入保护范畴,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版权纠纷。(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