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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展览 政府部门“禁入”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4:35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金孜华)为了促进展览业健康有序发展,上海将出台《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这是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昨天在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消息。新《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

  明确主办单位责任《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办理展览审查手续的单位或者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展览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

  增强展览信息的透明度《办法》规定,在发布的招展招商信息中,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展览项目的审查情形以及对场馆的租用情况加以注明。

  限制政府部门和机构办展《办法》规定,除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

  避免展览“撞车”《办法》设立了国际展览审查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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