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可以用“人命”多少量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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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22:24 人民网 |
网友:王克安 媒体报道《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之后,笔者于3月6日撰写了《死亡50人领导才需“引咎辞职”?》一文,对广东的“考核办法”作了一些简单的分析。我的基本想法是,用事故中死了多少条人命来衡量有关领导人责任之大小,再根据责任大小来确定其是否引咎辞职;而领导干部是分级别的,级别越高,死亡人数也就得随之增加,达到一定数量者,方可引咎辞职,达不到这种“死亡指标”,勿需辞职。譬如地级领导干部,就得死亡50人才可辞职;人数不够,太平无事。用一个公式表示,就是:50条“人命”=1顶“官帽”。—-我觉得这种办法实在是拿人命当儿戏,或者说是草菅人命。 隔了一天,吴忠先生于3月8日发表争鸣文章《死亡多少人领导才需引咎辞职?》,对广东这一地方法规备加肯定,美其名曰“广东省实施安全事故数字化干部问责制”,——“数字化干部问责制”!这是多么具有“现代化”气息的命题啊!接下来当然是对于我的上述文章的评论与反驳。 吴忠先生的基本观点非常简单,也非常明确,那就是:“广东省问责制法规无可厚非”。吴先生如此“立论”,“理由”有三: 首先,吴忠先生认为,“一次死亡50人,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辞职”的规定是“实事求是”的。——为什么说是“实事求是”的呢?吴先生解释说,“由于多种原因(何种原因?吴先生没有说,笔者也暂且不说),广东安全事故全国最多”,2004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居全国首位”;因此,“从实际出发”,水涨船高,广东事故“死亡人数”也得相应地“提高”,一次死亡人数达到50人以上者,地级市市长方得辞职。吴忠先生认为,地级干部高于县级干部,再加上广东事故中死亡人数本来就多,所以领导干部辞职的“条件”也要相应地提高,“非得达到50人以上”不可,——事故多,死亡人数多,领导干部辞职的“人命”代价也就随之加大。试问,用“死亡人数”多少来裁定领导干部责任的做法合适吗? 其次,吴忠先生认为,“有规定比没规定好”。——“好”在哪里呢?吴先生解释说,50人就是50人,达到或超过“50人”的指标,市长就辞职“没商量”;制度是带有根本性的东西,“成文法”最大的好处是具有“刚性”,便于操作;不存在讨价还价,不接受长官意志,不允许模糊性随意性。这不正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的公平与法治么?!——在吴先生看来,事故死亡人数达不到50人,领导人是否辞职的问题就得需要“商量”,有了这个“死亡指标”的“刚性”规定,既“便于操作”,领导也不好“讨价还价”了,“长官意志”也不好起作用了,这样一来,社会“公平与法治”的目标也就可以实现了!原来,这就叫“公平”!这就叫“法治”!其实,就广东而言,有了这个规定,50条人命换一定“乌纱帽”,普通百姓的生命显得那么的不值钱,这“公平”吗?这样的“成文法”能治理好国家和社会吗? 再其次,吴忠先生认为,“责任应当据实分担”。——为什么要“责任分担”呢?难道领导不该对事故的频繁发生负有责任吗?吴先生是这样解释的:要说“50条百姓的生命等于市长或专员的1顶乌纱”,听来的确不是滋味;但这正是为了“强化责任”,避免大的安全事故,责任应当“据实分担”;地市级政府之于安全事故“只应该承担相当的领导责任而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一个市一天事故的死亡人数恐怕会“送市长进班房”!——吴先生的意思是,一个城市,天天死人,死了人就让市长承担“连带责任”,那市长还能活吗?为此,吴先生特别赞成并主张这样的制度设计:“责任分担”,避免让有关领导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就是,“50条百姓的生命”才能摘掉“市长的1顶乌纱”,也就是“50条百姓的生命等于市长或专员的1顶乌纱”!这样一来,在这种“有限责任”的安排之下,只要在你的管辖地盘上一次死亡事故少于50人的“死亡指标”,市长大人的“乌纱帽”就可以继续戴下去!这就是吴忠先生“责任分担”说的基本理念,这就是吴忠先生“数字化问责制”的光辉实践! 在讲完上述三点“理由”之后,吴忠先生终于谈到“以人为本”的问题。不过,他是这样看的:如果机械看待上述“等式”(即“50条百姓的生命等于市长或专员的1顶乌纱”),那就是在“片面讲究以人为本”,如果坚持认为广东的规定是“草菅人命”,那么请问:死亡多少人领导就需“引咎辞职”?30人?10人?还是1人?——很清楚,在吴先生看来,他的上述“死亡等式”,“看似无情却有情”,死亡30人、10人甚至仅仅1人,算得了什么?否则,你不这样理解,谈什么“草菅人命”,谈什么“引咎辞职”,你就是对“以人为本”作了片面性的理解!对于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这一神圣理念,吴忠先生却作了这样的注解,吴先生的“死亡等式”才是“以人为本”的最好体现,呜呼,原来如此! 什么叫“草菅人命”?“视杀人若刈草菅然”。菅,茅草也。意思是,看待杀人就像割野草一般。“草菅人命”,说白了,就是“轻视人命”。50条人“等于”市长的1顶乌纱帽,这人命还值钱吗? 一位网友(IP:61.51.219.)说,这简直是“恐怖条款”! 一位网友(IP:222.43.34.)说,死50人才摘一顶官帽,太过份了吧。 什么叫“引咎辞职”?咎,灾也,通常是指“过失”、“罪过”。引咎,就是把过失归于自己。对于一个地方官来说,对于其事故责任,的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错,事故大小,可以用数量界定,然而,“责任”大小也可以用“人命”多寡来衡量吗?“天灾”,唐山大地震,自然力,不可抗拒,死亡再多,几万、几十万,您可能完全没有责任;“人祸”,则不同,哪怕是死亡1个人,你也可能有直接的或间接的“连带”责任,或者根本连一个人也没有死,你也很可能是罪责难逃。 一位网友(IP:139.222.188.)说,责任不能量化,按照正常的理解,所谓“引咎辞职”,是因为领导对所发生的事故负有主观责任,心理感到愧疚,对不起死去的人,对不起人民的信任,才有了辞职的行为。一位领导干部能够说“死了一个人,我只有一份愧疚所以不辞职,死了50个人我有50份愧疚所以辞职吗? 吴忠先生,网友们的声音,还是耐心地听一听吧,“兼听则明”啊。 我的基本观点是,责任不能量化!“乌纱帽”的价值不可用“人命”多少来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