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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处理佘祥林冤案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0: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追踪“佘祥林杀妻冤案”

  本报特派记者 刘志华

  “等到紧要的事情做完后,我们将对当年承办佘祥林冤案的京山县法院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昨日,京山县法院副院长韩友华对记者表示。值得一提的是,11年前,韩友华本人正是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也是佘祥林冤案的专案组组长。

  案情进展

  侦破“无名女尸案”尚需时日

  昨日上午,记者采访了京山县刑警大队教导员曾忠,他当年是参与侦破佘祥林杀妻案的一名普通干警。曾忠表示:“由于这起案件过去的时间太长了,所以侦破的难度会非常大。此外,由于对无名女尸的DNA鉴定也不会很快出结果,所以该案的侦破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此外,记者还从京山县法院了解到,湖北省高院、荆门市中院以及京山县法院,也都在为佘祥林冤案的“平反”工作积极准备,“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而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友华则表示:“将对当年承办佘祥林案的有关法官进行处理。”

  当记者问及当年佘案疑点重重、为何还要定案时,韩友华称:当时张在玉家属不断上访,社会压力很大,作为办案人员,轻易宣判无罪会给张家造成伤害。

  中院一审案件却让县法院重审

  此前,当年经手办理该案的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卢定成回忆说,佘当时供出杀人时所用的石头重38.5斤,后来到现场果然就找到了一块石头,一称重量也对。记者昨日就此向曾忠求证。

  “那不可能,不可能,你想想30多斤重的石头要怎样举起来才能把人砸死。”当时也在刑警队的曾忠否认道。可一听记者解释说是卢定成说的,他马上改口说:“那就以卢局长说的为准。”

  曾忠同时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该案中佘祥林两次被中院判死刑,但均被高院驳回;但后来也不知上头是怎么运作的,就让县法院给判了15年有期徒刑,这在现在看来是十分荒唐的,在法律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县法院没这个权嘛,可上面还是让这么做了。”曾忠说。究竟上面的人是谁,曾忠称:“我哪会知道?”

  张在生曾收到过几次外地来信

  昨日,记者就“张在玉失踪之后,她的哥哥张在生收到过几次外地来信”的说法进行了调查。首先找到了雁门口镇邮局负责给张在生所在村送信的邮递员,而这个邮递员正好就是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他说:“我是从1997年才开始给张在生所在的村庄送信的,印象中是有过几封信给张在生的。但由于都是平信而不是挂号信,我们一般都不登记。所以就不清楚这些信是从哪里寄来的。”

  记者还找到了张在生所在村庄专门接收来信的胡正爱。胡正爱说:“由于我这里距离张在生的家还有一公里多,我都是叫人捎信让张在生来拿信。所以印象比较深。”当记者问及张在玉的家里是否还有其他亲戚在外地时,村民都表示没有听说过。

  专家说法

  当地司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一直在关注着“佘祥林冤案”。他说:“佘祥林冤案中,不仅暴露出了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的做法,也暴露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

  “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重审案竟被退回给基层检院

  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到同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到荆门市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县检察院。

  陈卫东认为,此案中佘祥林两次被判决死刑,而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5个疑点,发现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

  一审法院成了重审上诉法院

  陈卫东分析称:“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还基层法院。”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却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陈卫东判断,佘祥林案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中院(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果真如此,佘上诉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

  佘祥林可能获赔30万元左右

  针对该案的赔偿问题,昨天,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解志勇,他在看完记者有关该案的详细报道后说,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佘祥林可得到大约30万元左右的赔偿款,当然他由此而造成的身体方面的伤害,还要与伤残等级进行挂钩。(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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