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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MBO新规:国资委将加快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6:2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0日电最新一期《财经》杂志载文指出,4月1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至此,被市场千呼万唤的MBO规则终于初露水面。《暂行规定》问世,意味着暗流涌动的MBO终将走进阳光地带。种种迹象显示,作为出资人的国资委,正在规范的基础上着力加快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

  尽管《暂行规定》刻意回避“管理层收购”(MBO)这个提法,代之以“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媒体和业界仍然习惯性地使用MBO这个词汇,并掀起了又一轮热潮。?

  明确的政策宣示

  自国资委成立后,MBO一直是国资改革和国企改革话题中的高频度词汇。市场自发的MBO冲动和社会舆论对MBO的谴责此消彼长,近年来MBO更被视为一场彻头彻尾由内部人操控的游戏。《暂行规定》的出台,再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宣示了国资委的政策意图——并非不允许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而是要做到公平、透明、规范,给社会以交待,给大众以公平。《暂行规定》问世,意味着MBO终将走进阳光地带。

  《财经》从多种渠道获悉,尽管不允许大型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大型企业的管理层不控股、而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增量持有国企股权,以及对管理层施以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结合的股权、期权等的细则,也在加紧制订之中。种种迹象表明,作为出资人的国资委,正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

  操作细化

  在此《暂行规定》之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有于2003年11月和12月分别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这就是业内熟知的“96号文”和“3号令”。

  对比之下,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份文件的内涵和精神一脉相承,《暂行规定》是对“96号文”和“3号令”的细化和补充。国资委原定于今年3月“两会”期间推出《暂行规定》,其间亦经反反复复和权衡利弊,几经周折多次修改讨论,现终于正式亮相。而修改的方向,正是细化操作。

  比如对管理层的定义,此前,在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中,规定企业的负责人只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事实上企业管理层不仅仅是这些人,还包括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应把企业的管理层定义为包括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人员。”曾参与编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徐永前律师认为。

  此次《暂行规定》对“管理层”这个概念作出准确界定,并相应扩大了外延——“管理层是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再如,《暂行规定》考虑到了国有产权转让在现实操作中会有很多变通方式,比如企业管理层的亲属、配偶收购或者管理层委托别人收购。为此,《暂行规定》明令“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正是为了避免受让人的真实身份不明等诸多问题。

  凡此种种,都是一些在以前的相关文件中设计粗略、不易厘清的问题,均在此次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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