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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副经理终审领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0:08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原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副经理彭良鹏,因为指使该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对同一宗地进行重复征用,虚增征地费6万多元,共同分赃。今年2月4日,都匀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都匀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4月25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彭良鹏有期徒刑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9月、10月,时任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城市开发公司副经理并负责分管土地征用工作的彭良鹏,指使该公司工作人员陈颖、宴海以征用备用地的名义,伪造了张友林的4.8余亩稻田(该稻田已被征用)的“征用土地明细表”,并在发放清单上伪造了张友林的签名及手印,将征用补偿费中的青苗、安置费共6万余元平分。

  今年2月4日,都匀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彭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陈颖和宴海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宣判后,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刑畸轻,主犯彭良鹏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不能适用缓刑”而提起抗诉。黔南州中院审理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彭良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对贪污6万余元负责。据此,4月25日,黔南州中院终审判处彭良鹏有期徒刑5年。

  作者:李岳 杨杰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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