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体要求协商企业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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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5:27 中国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马北北)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委员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审议了该草案。 该草案细化了《劳动法》与《工会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北京的实际增加了相应条款: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