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职工集体要求协商企业不得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5:27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马北北)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委员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审议了该草案。

  该草案细化了《劳动法》与《工会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北京的实际增加了相应条款: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