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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量财物输赢不以赌博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7:31 重庆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2日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19日下午,起草者之一、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做客正义网(《检察日报》官方网站),接受了记者采访,就部分网友提问作了解释。

  关注1 未换作筹码的现金不算赌资

  问:聚众赌博现场被抓,赌资是否包括随身携带的现金?

  解释:赌资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二是已经换取了筹码的款物;三是指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的,未换作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等,一般不能视为赌资。

  关注2 少量财物输赢不以赌博论处

  问: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否也以赌博论处?公务员参加此类行为是否违纪或违法?

  解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犯罪论处。一般来说,对于公务员亲朋好友之间、邻居之间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应当和其他人员同样对待。

  关注3 赌场务工者不按犯罪处理

  问:对于赌场雇请的务工人员如何处理?是否认定为“提供直接帮助”?

  解释: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按照犯罪处理。在赌场当中的受雇用人员仅仅提供了劳务,领取固定的工资,如果没有实施赌博的组织行为,没有开设赌场,没有参与抽头分红,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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