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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国内IC卡电梯专利侵权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6:1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朱蕾) 发生在深圳的国内IC卡专利侵权第一案近日有了一审结果。记者昨日获悉,深圳旺龙科技有限公司状告深圳科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其IC卡电梯专利权的案件日前在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深圳中院裁定科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赔偿旺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某银行被判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IC卡电梯控制系统

  据悉,这是国内第一起有关智能IC卡行业专利侵权案件的首次宣判,也是国内专利纠纷中,法院对专利侵权产品的最终用户和使用者处以直接处罚的少有案件之一。

  仿IC卡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早在4年前,旺龙公司发明了“智能卡电梯管理系统及方法”,并于2000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2002年10月23日获正式授权,该发明专利后被列入广东省首批专利实施计划项目。旺龙公司总经理李标彬告诉记者,此项发明专利技术已为不少国内外著名电梯制造商所采用,但一些公司仿冒这项专利技术,给旺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有专家表示,由于许多厂商本身不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只是模仿专利产品,在智能技术和产品稳定性上存在重大局限,严重的甚至会影响电梯本身的安全。像被告某银行采用的系统也只是将旺龙的专利技术抄袭了一部分,例如刷卡直达(无需按键)、消防联动等等,许多更好的功能甚至很多涉及重大安全的功能都没有。

  科松是否上诉成焦点

  根据法院的判决,科松与某银行必须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科松必须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而某银行地处深圳的总部大厦也必须全部停止使用该IC卡电梯控制系统。

  有知识产权专家表示,某银行作为电梯的使用者并未直接侵权,在本次判决中也没有被判作任何经济赔偿,而只需要更换一下电梯系统,采用“正版”即可。对于这一点,旺龙公司李标彬也表示,不排除为某银行妥善解决更换电梯系统的协商可能性,毕竟某银行也是假冒专利产品的受害者之一。

  使用侵权产品是否也有错?

  某银行在本案中的败诉成为业界瞩目的焦点,作为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某银行在购买前并不清楚科松电子生产的产品已经侵权,为何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某银行必须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律师崔军博士表示,用户如果是未取得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则需要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如果用户在事先得到知会和警告之下,仍强行采用侵权产品则同样需要负直接赔偿责任。

  相比消费者,我国法律对制造假冒专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的制裁要严厉得多。根据最新的法律,如果有人假冒专利产品,不仅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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