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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大陆客入台观光仍按2001年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1:48 信息时报

  台北消息

  台湾“陆委会主委”吴钊燮21日表示,对于开放大陆居民入台观光,当局政策是朝全面开放规划,目前仍按照2001年底公布方案施行,采取“配额方式”,初期每日开放1000人,停留期间“自入境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0日”。按照岛内原有规定,大陆人民入台观光的数额分配、收件、送件、领件、发证、数额核发、保证金收取、保管收付及运用等业务,将由岛内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统筹办理。

  规定指出,大陆人民入台观光需由旅行社组团办理,以“团进团出”为原则,不过目前台方已开放所谓第三类对象(赴国外留学或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的大陆人民,包括旅居国外及港澳地区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的大陆人民及其随行配偶、直系亲属),可以不以组团方式为之。

  至于每团人数限制部分,第一类对象(即经香港、澳门来台观光的大陆人民),每团15人~40人,实际赴台人数不足10人者,禁止整团入境。

  第二类对象(即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到台湾地区观光的大陆人民)与第三类对象,每团10人以上,实际赴台人数不足5人者,禁止整团入境。

  有关核发证照及有效期部分,第一类对象申请入台观光经许可者,发给“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一个月;第二类及第三类对象,申请入台观光经许可者,发给“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两个月。

  大陆旅客入台观光停留期间,“自入境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0日”。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观光的大陆人民,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代理申请的旅行业者代向台“境管局”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留,最长不能超过7天。(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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