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注意《物种证明》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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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4:20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5年第2号公告,对2005年6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下简称《物种证明》)做了新规定。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海关提醒:进出口人必须严格按照新版《物种证明》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型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并如实申报,海关对经营者进出口的列入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编码的货物或者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疑问的,经营者应按照海关要求,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办《物种证明》;属《证明书》管理范围的,应申办《证明书》。龚国荣赵芳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