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可选择录音录像或律师在场 “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进行3个月后各方反应―――(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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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1: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2005年3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各一个公安局合作,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三项试验项目具有哪些积极意义?是否从操作层面保障了在押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日前,本报记者专门走访了试验项目方之一———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 策划/窦丰昌 文/本报记者 刘彦广 通讯员 胡蓉 摄影/彭锋 案例直击 嫌疑人要求讯问中全程录像 5月3日,重庆籍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盗窃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当日9时,赵某被送进看守所。这是赵某第二次迈进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大门。2000年10月,同样因为盗窃,赵某被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 3日下午3时,在赵某被收押进看守所9小时后,他被带到分局预审大队101室,接受办案民警讯问。令赵某意外的是,在讯问开始前,民警向赵某出示了一张《询问方式征询意见表》,宣布了一项告知:“为保护你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选择以下四种讯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一、免费为你提供律师在场;二、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三、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四、审讯员单独对自己进行审讯,不需要上述方式。” 经过思考,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随后,警察打开讯问室的监控设备。赵某通过一台电脑屏幕看见自己和讯问民警的身影。赵某接受了预审民警的第一次讯问,他向民警交代了自己于5月2日在颐和园宜芸馆南门外,偷窃一名游客手机的事实。审问结束后,民警关闭监控设备,被审讯人赵某核对录像无误后在录像资料记录备案上签上自己的姓名。 赵某称,与5年前相比,自己受到的“待遇”不同了,被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审讯自己的民警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 各方反应 律师见证对审讯双方都有利 三项措施的对比试验开始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法学专家发表评论,称公安机关将侦查讯问阶段的工作置于监督之下,是法制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针对记者“有律师在场,会不会不适应”的问题,已经做了10年预审工作的海淀公安分局预审民警张东昌觉得没什么不适应:“该怎么问,还是怎么问。”不过分局预审大队二队陈队长也坦承,这三种讯问方式某种程度上会降低民警的心理威慑力,尤其是询问诸如多次“进宫”嫌疑人这样的特殊人员时。但同时,口供只是证据的一个方面,嫌疑人即使什么也不说,也可以根据物证等定罪。 首次坐进预审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陈蕊律师认为自己并非只是个“道具”,而是作用很大:“我既不受雇于警方,也不受雇于嫌疑人,是一个完全中立的见证者。有我在场或录音、录像,使原本因神秘而让人可以胡乱猜测的审讯变得完全透明。这既能很好保护嫌疑人的权利,让嫌疑人可以完全平等地与民警对话,也可以在嫌疑人无端翻供时给警方提供证据,有力保护民警。这两方面的效力,可以有效体现审讯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三项措施”的依据是《刑诉法》 1996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然而,由于法条对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执业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为尽早将刑诉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早在2003年6月,海淀公安分局就开始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合作,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试验和理论调研。 问题根源 口供仍是刑诉“证据之王” 据不完全统计,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比例在我国占了近四成,由于证据不充分和口供不过硬最终直接影响了审判机关对罪犯的判决。而导致“口供”不过硬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过于封闭缺乏监督。 专家分析,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分子的犯罪技术越来越高,智能型犯罪日益猖獗。与之相比,我国刑事资源却非常短缺,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过硬,侦查技术、装备普遍落后等因素都导致了口供成为“证据之王”。而增强刑事侦查和审问的能力与水平非一日之功,侦查员将力气花费在“拿口供”上面成为当前的普遍现象,这种拿下“口供”的急切心理势必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虽然检察机关有监督权,但由于司法实践中警检关系极其密切,有效的监督并不能够得到真正实现。 试验效果 抵触情绪渐消作用开始显现 在试验初期,一些侦查员存在抵触心理,认为律师的工作与公安机关的讯问工作存在一定的对立性,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之后,侦查员的抵触情绪开始转化,而律师见证讯问过程的积极意义也日益显现出来:一是律师在场对规范民警依法办案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民警加强对案件审前的分析研究及提高讯问技巧的自觉性提高了;三是避免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诬陷民警和翻供,对民警文明执法也是种保护。 拓展保护 对三项措施进行对比试验 对于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课题。继2003年初开始与海淀警方进行有关律师见证讯问过程的课题研究之后,今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开始进行“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试点,即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一次讯问,以书面形式征询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是否要求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方式之一种或三种方式均不要求作出选择,然后按嫌疑人选择的方式进行讯问。 目前,该试验项目正在进行当中。海淀公安分局随机选择120个案例分成2组,进行跟进三项措施的对比试验。 完善措施 相关细节还需立法解决 在中国政法大学与海淀公安分局进行的律师见证侦查讯问工作的研究中发现,虽然刑诉法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公安机关讯问中律师在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法条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在讯问中,律师的作用和他的职责、权限如何定位,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根据联合国的相关规定,应考虑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方式下允许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在场。 但是,在采访中,无论是海淀公安分局方面,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有关专家一再向记者强调:由于“三项实验”是刑侦阶段的内容,所以比较敏感,目前也仅仅是在实验的初期,在几百个案例中,会产生不同的情况,各个环节都比较慎重,能够有一个成熟的结论,尚需假以时日。(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