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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进入三审 物权受侵害可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0:48 华夏时报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举行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上午9时开始举行。会议为期6天。会议将听取并审议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等。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全体会议。

  本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共二十章二百六十九条,表述更加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草案将立法宗旨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有的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如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物权纠纷,保护物权的几种方式能否合并适用等;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以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以再行研究。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库归谁有“说法”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针对小区中经常出现乱搭乱建等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草案还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些规定作了简化,删去了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内部管理的一些规定。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依法利用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作了衔接性的原则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自然人、法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受益。

  明确法律责任

  进入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强化了物权保护的力度。

  从前,有的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如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物权纠纷,保护物权的几种方式能否合并适用等;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据此,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动产登记要统一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同时考虑到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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