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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专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0:01 大洋网-广州日报

  唐律师:

  我们是湖南衡阳来深圳从事农产品贸易的小商人。今年5月,我们一辆运大米的货车在深圳公民镇路旁边因故检修,与1辆运钢材的大货车突然相撞,导致2人当场死亡,另1重伤的人员也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深圳市交警立案调查后,查实肇事车辆是一假冒军车,肇事司机张某和车主陈某均为广东增城市仙村镇人。现肇事司机张某已被拘留,车主陈某已经逃跑。我想咨询的是:1.对假冒军车的肇事行为,法律是如何处理的;2.我们该怎么办?请予解答,多谢。湖南衡阳周先生等4人

  周先生等4人:

  由于珠三角运输市场繁荣,某些不法分子就想方设法利用国家给予军车的各种优惠,使用假冒军车从事非法营运,偷逃各种税费,并且从中牟取暴利。假冒军车不仅败坏军队的声誉,也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最高法院根据打击犯罪需要,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律师认为你们所讲案件性质严重。一是,假冒军车本身已经是严重罪行;二是,就交通事故而言,属于“重大”事故。毫无疑问,肇事司机陈某和车主除注定受到法律严惩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解释》的精神,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37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同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属于《刑法》第375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3枚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10本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解释》对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中,哪些情形属于《刑法》第375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也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解释》还明确规定,对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75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也对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那些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人,还要依照《刑法》第3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此同时,对于某些单位犯《刑法》第375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当然,对涉嫌犯罪的人而言,可以通过投案自首和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方法,也可以去争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事故的损失而言,你们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解决。一是在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进行诉讼,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二是在该刑事案件审理后,单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主张你的权利。前者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用和解的办法解决,但是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唐小明)(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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