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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0:53 兰州晨报

  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禁止性骚扰填补我国法律空白关键词1:首次禁止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

  “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关键词2:单位有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也显示,至今,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十起,且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这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性骚扰官司。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这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

  2001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巫昌祯表示,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关键词3:单位有责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草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山西青年女工余某的遭遇验证了蒋永萍的判断:面对公司车队队长的性要求,她两次严厉拒绝。此后,她开始遭到刁难和报复。尚未成家的余某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生病、自杀未遂。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理由是:中国法律里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他们在中国的所有管理条例必须在中国法律之下制订,不能超越法律。职场成为“重灾区”有关调查显示,职场性骚扰已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性骚扰问题。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合;而职场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

  华坤女性调查中心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调查表明,50%的性骚扰来自于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六大痛苦”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即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性骚扰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受害人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性骚扰给女性带来的危害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精神压力。

  ———身体损害。

  ———交往能力丧失。

  ———经济损失。

  ———婚姻家庭损失。

  ———少年儿童面临成长阴影。

  据新华社电(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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