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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议草案以平等保护公、私有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5:49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刘轶瑶):旨在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财产的《物权法》草案26日提交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这部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经过再次修改后,对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许多热点、焦点问题做出了系统、积极的回应,明确规定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予以平等的保护。

  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只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却未加明确。去年3月,中国修订后的宪法,明确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物权法》草案则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享有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同等力度的保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先生在26日的常委会会议上介绍说,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对这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他说:“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此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着重从三个方面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胡康生26日在会上介绍说:“一是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二是对草案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比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做出规定;三是对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据介绍,在农村宅基地问题上,该法草案就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目前,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在中国受到关注。宅基地是国家无偿分配给农民的,它仅用于农民盖建房屋,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为此,草案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只可在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间进行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又能满足农民融资的要求。此外,针对农村的一些基层干部擅自处置土地等集体财产、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了村民以会议表决的方式,对土地承包方案、赔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等行使权利。

  草案还对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房屋业主与开发商间的矛盾等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若因此造成私人财产损失,应追究法律责任。草案还以较为完备的规则,区分了业主和开发商应享有的权利,为解决常见的物业纠纷提供了基本准则。

  综观法律草案,不难发现,《物权法》对解决许多现实问题具有指导性作用。对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女士对记者说:“《物权法》最重要的作用是‘定纷止争’,(它)对于明确产权关系、促进(社会)发展都是有非常大的作用的,(能)使社会安定。”

  由于这部法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建议,为使《物权法》更加完备,应将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布,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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