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卖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 销售公司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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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5:12 水母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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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分期付款卖出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今年3月份,市民马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车购买合同。马某先付5万元,剩余车款实行分期付款,到明年3月底全部车款付清后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5月份,马某在运输货物时 将一行人撞伤。马某在负担了1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后,再也没有能力支付了。伤者就根据车辆牌照找到了车主——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剩余的赔偿费用。而该公司认为,由于是分期付款,公司必然要在马某付清车款之前保留车辆的所有权,是车辆的“名义”车主,但是,该车辆自从交付给马某后,一直都是马某使用。要公司承担责任,没有道理。 日前,双方为此走进仲裁机构讨说法。仲裁人员认为,在通常情况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我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公司不需要为马某承担责任。责任编辑:邱雁(来源:威海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