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大多数人认为对性骚扰说“不”是司法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1:53 兰州晨报

  大多数人认为对性骚扰说“不”是司法进步

  立法男性也需要保护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个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范畴。虽然,对于“审议

”的提请,社会各界并不是赞同声一片,但是大多数人认为,对性骚扰说“不”是司法进步的表现,意义重大。法官:用诉讼唤醒民众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资深法官向记者谈了自己的观点:性骚扰往往是发生在私下;往往是利用职权,而不是使用明显的暴力;往往只有轻微的行为,而不是真正的强迫实施。同事之间的性骚扰不可能只发生一次,在第二次发生前就应该准备好取证设备,只要取证的过程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可以被法院采纳。

  不能因为性骚扰案胜少败多,就不打这样的官司了。案子胜败不是最重要的,败诉了实际上也是胜诉,胜在它起到了唤醒舆论、唤醒民众的作用。

  妇联:明确规范侵犯行为兰州市妇联权益保障部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把“性骚扰”明确写进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旨在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护那些遭受“性骚扰”侵害的妇女的权益。

  许多男性上司就是性骚扰行为的主动实施者。所以,立法应规范上司对下属的工作行为性质,才能起到从“行为主动者”着手加以约束和规范的目的。

  过去,因为对性骚扰没有具体的性质界定,许多女性很难进行有效的取证。

  如果有了对上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的明确规范,那么,过去被动的受害者,则可以利用针对上司的特定的法律规范条例,变被动为主动地对行为实施者加以抵制。

  律师:应规定双向保护甘肃省委党校副教授、法律研究室主任、律师张仁认为,从最近几年出现的有关案例来看,尽管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

  如果要保护人的性权利不受侵害,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就不应该分性别,而要考虑到全体公民。

  另外,保护是双方面的,如果规定制裁,还应当规定保护。

  既应该解决对性骚扰者的制裁问题,也应该考虑对诬陷者的处分问题。

  市民:应明确惩罚标准在兰州市某娱乐中心工作的刘先生对记者说,“男女在接触的过程中,对言语行为的规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综合素质。

  我认为,法律不应该规定得太细,太细打击面就太大,牵扯面就会太广,效果就不会很好。”某大学的一位年轻老师对记者说,“我同意对性骚扰他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进行惩罚,但是,必须要有一个衡量‘后果’的具体标准,如果没有此标准,我认为在具体操作中有可能制造冤假错案。”本报记者郝冬白陈霞(来源:兰州晨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