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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鳄鱼诉法国鳄鱼落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3:09 东方早报

  上海市高级法院近日就“新加坡鳄鱼”诉“法国鳄鱼”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加坡鳄鱼”的起诉。

  “法国鳄鱼”即法国拉科斯特衬衫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头向右的鳄鱼图形商标。“新加坡鳄鱼”指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公司,在亚洲一些国家注册了头向左的鳄鱼图形商标。近年来,两条“鳄鱼”在中国内地市场上短兵相接。1995年,“法国鳄鱼”将原本由“新加坡

鳄鱼”创始人陈贤进在1947年手绘的“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在内地申请注册商标,此举引起了“新加坡鳄鱼”的强烈不满,并于2002年3月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新加坡鳄鱼”认为,“法国鳄鱼”擅自对他们的鳄鱼图文作品进行复制并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去年3月,上海市二中院判决“法国鳄鱼”侵害了“新加坡鳄鱼”的作品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判其败诉,并象征性赔偿新加坡鳄鱼1美元。

  “法国鳄鱼”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法国鳄鱼”代理律师表示:“新加坡鳄鱼”拥有鳄鱼图形商标的证据不足,即使证据充足,也应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以阻止“法国鳄鱼”注册商标成功。

  经进一步审查,上海市高院认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宜受理。市高院据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陈贤进和“新加坡鳄鱼”的起诉,该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0元,由“新加坡鳄鱼”承担。

  作者:早报记者 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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