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检模糊了婚姻与生育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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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2:53 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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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后,“恢复强制婚检”的呼声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如今,强制婚检终于在黑龙江省卷土重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已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7月20日《生活报》) 为什么要废除强制婚检?是出于尊重个人的权利以及对婚姻双方之婚姻道德的信任。为什么废除之后有些舆论要求恢复呢?理由则是,自废除强制婚检之后,婚检率大幅下降,而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于是,在“尊重个人权利”与“提高人口素质”之间,黑龙江省选择了后者。 我们不怀疑黑龙江省修改条例的良好愿望。是“个人权利”重要还是“人口素质”重要?这本身却是一个说来话长的问题,可暂时置之不论,不妨先来探讨一下,婚检强制与否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到底会有怎样的影响。 其实就在数日前,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就澄清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取消强制婚检后新生儿缺陷率升高只是一种“传闻”,而无实在依据———根据有关深入调查,取消强制婚检前后,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7月13日《新华日报》) 此前我也曾经撰文指出,婚姻与生育是不同的两个阶段,保障新生儿健康的事根本无法也不必提前到婚姻之前来做,将婚检与新生儿缺陷连在一块,模糊了婚姻与生育之间的界限,更不免将婚检等同于孕检的荒唐。以深圳为例,深圳的新生儿缺陷率一直很低,而且近两年还有大幅下降,这当然不能说是拜自愿婚检所赐,而主要得益于深圳市在新《婚姻登记条例》颁行之前的2002年就开始实施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这个干预工程并没有“干预”公民的婚检,而是将“干预”放在孕前与孕后。 当然,婚姻与生育固属两个阶段,但对绝大多数公民来讲,婚姻之后就是生育,那么,婚检与新生儿缺陷似乎也就有了某种必然联系,强制婚检也就师出有名。但这里有一个并非故意刁难的问题:你可以强制婚检,但在检出了问题之后,你可以禁止他们结婚、禁止他们生育吗?如果不能,强制婚检又有什么实在意义呢? 婚姻有婚姻道德,生育有生育道德,而强制婚检则是以对婚姻道德的怀疑作为前提。这种怀疑也不是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可以避免一些当事者堕入爱情与婚姻的陷阱。但按照这样的逻辑,婚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不也同样令人怀疑吗?谁能保证他们在其他因素的干扰下不会故意得出并不准确的结论?如果对道德的怀疑可以如此无限,那么于公民的权利范围,“强制”的触角到底要触及到什么深度而后能止? 公民权利的门槛多一道、高一分,有关行政部门的权力就多一项、高一分。也许对某些政府部门来说,以强制婚检提高人口素质并非“真意”,而重新收复一项失去的权力而达致某种心理平衡,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翟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