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体的”也可小额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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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3:32 新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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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小额贷款扩大范围,“集体”与“国企”享受同等待遇 本报讯(记者周辰)今后,哈市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和程序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相同。昨天,为促进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哈市劳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小额担保贷款扩大范围后,将主要为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原为集体企业职工现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需由所属企业出具《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证明》;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由档案保管机构出具《档案委托管理证明》。同时,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经营许可证(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摊位协议)等,向社区提出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给予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2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贷款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项目及贷款用途予以确定。 如果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社区是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信用社区,则不需找担保人,由社区担保。目前,哈市已有90个社区得到了市劳动部门的确认。在这种担保关系中,社区将主要承担催收还贷、协助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执行相应法律程序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