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第一个由“自愿婚检”改回“强制婚检”的省份(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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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4: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解释:强制婚检有依据 在2005年6月黑龙江省召开的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对其中第二章“婚前保健”中的重新进行了审议。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等内容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这就意味着今后该省将执行强制婚检制度。 强制婚检制度全国都已废除,而黑龙江省为何恢复呢?19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姜相春。姜介绍说,2003年10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后,该省婚检率大幅下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这种现象如果持续下去,势必会造成人口素质总体下降,将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早就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姜处长强调,就这些规定来看,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 据介绍,该省今后进行婚检时,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然按照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进行选择。 反对:强制婚检不合法 20日上午10时,记者在各网站看到有关“恢复强制婚检”报道的评论足以用铺天盖地形容。内容基本分为支持和反对两方,其中,“支持强制婚检,但建议应该免费”的群众占了支持者的很大部分。 反对方认为不应强制的原因主要是,婚检应该由个人自愿选择。强制婚检,卫生部门有强制收费的嫌疑。另外,有网友指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相违背,是不合法的。 回应:既然立法就要坚持 针对来自各方面的议论,记者再次采访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姜相春。姜处长说,完全不存在强制收费的问题。而且据了解,在南方很多城市曾相继实行免费婚检的措施,但仍然收效甚微。 姜处长说,《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也在其中。那么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民政部门因何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疾病呢?姜处长认为,新《条例》是为贯彻这条规定提供有效的医学保障措施。 在收费方面姜处长说,目前黑龙江省还没有实行免费婚检的意向,单凭卫生部门一方根本无法承担其中的负担。但卫生部门会通过调整婚检项目,减免检查费用等措施来有效降低百姓的负担,对确实贫困的人群还可以实行全免。 姜处长强调,《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既然通过人大审议,而且已经开始施行,就说明它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卫生部门一定会坚定不移地按规定办事。 20日上午,记者走访了几个婚姻登记处,发现目前该省办理结婚登记仍不需要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某民政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并未接到任何部门的通知。L 链接一 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链接二 河南不会恢复强制婚检 记者李红实习生屈慧君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我省目前不会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李本谦说,由于国家现在还未出台有关婚检制度的新政策,我省目前还将继续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他认为,任何政策都是“双刃剑”,取消婚检制度把自主权交给老百姓,体现了人性化。虽然出现了婚检率过低的现象,带来一些弊端,但总体来说,不能以偏赅全否定其积极意义。至于某些地方出现了一些遗传病,政府采取应对性举措具有积极意义。 李本谦说,今年四五月份,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民政、财政等几家单位,到各省调研关于取消婚检后的具体反映,由于调研结果还未出来,我省目前将继续施行自愿婚检制度。 《生活报》记者森林 责任编辑:任远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