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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窨井盖法理难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5:43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 7月19日,江苏扬州市广陵区法院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结一起盗窃市区干道窨井盖案。

  去年12月至今年2月14日间,被告人王某租用由金某驾驶的货车,先后在扬州市区多个路段,窃得铸铁窨井盖25只,销售给被告人史某。今年2月16日夜,王某、金某又窃得铸铁窨井盖13只,次日凌晨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金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史某的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王某、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4年;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扬宣 广法)

  《华东新闻》 (2005年07月2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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