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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过道摔伤告物管未尽责(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6:12 重庆晚报
业主过道摔伤告物管未尽责(图)
  业主经过公共楼道时摔成骨折,以楼道湿滑、物管未尽安全管理责任为由,将物管告上法庭,要求物管为自己的伤害买单。昨日,渝北区法院人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走出家门摔成骨折

  家住渝北区金岛花园E-HOUSE大厦20楼的孙先生是我市一家银行支行副行长。

  他称,今年1月19日是个下雨天,上午9时许,他带着女儿出门准备乘电梯下楼。当他走到20楼的公共楼道转角处时,突然滑倒在地。

  当天,孙被家人送往渝北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踝骨撕脱性骨折,并建议回家休息一个月。孙先生接受诊治后,天天呆在家里养伤。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行动极为不便,其妻只好请假在家护理他。

  疗养两个月后,孙才甩掉拐杖,工作也因此被耽误。物管被告未尽义务

  孙先生称,事故发生第二天,他就聘请了律师,就摔伤的公共过道环境和目击者进行调查。

  据律师调查得知,摔伤地是在楼道转角处,墙上有一扇用于采光、通风的公共窗户,楼道路面铺设的是普通釉面地砖。事发前半小时,物管的清洁工曾拖地保洁,地面还未干。由于当天下雨,雨水飘进未关闭的窗户淋在过道上,形成了湿滑路面。因此地是业主乘坐电梯的必经之路,路面的湿滑威胁业主出入安全。

  孙认为,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作为小区管理者和服务者,其提供的服务应当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义务在风雨天及时关闭漏雨窗户,保证路面干燥,消除对业主的不安全隐患。由于物管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行长,两个月的工资收入和可能产生的绩效工资加起来有3万余元,加上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赔偿,他要求物管公司赔偿4万余元。没有约定关闭窗户

  庭审时,物管方代理人称,他们是小区的前期物管,他们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里没有对关闭窗户进行约定。作为物管,他们提供的是服务,并不能保证业主在小区摔、跌、拌倒等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不受损害。而在事发前,物管做了清洁,恰好说明尽到了服务义务。同时,孙作为成年人走路摔伤,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为了证明孙受伤,法庭传了一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实了孙在过道上摔伤。但物管代理人以证人的当庭证言和此前的书面证据出现的“听到”和“看到”摔伤的不同字眼,怀疑孙摔伤不是在过道上。

  孙的代理人郑建伟律师搬出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物管应保持物管区域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完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物管疏于管理,未按法律、法规和物业合同约定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于调解失败,法官将在审理后宣判。

  记者 罗彬 见习记者 王明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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